蒋和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武警部队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水质虽然稳中向好,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执法能力不足、监管力度需持续加大等问题,亟需完善涉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检察等工作,推动形成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海湾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关于完善近岸海域治理相关立法
我国于1982年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并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等配套条例,沿海11个省份均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海环法》距离1999年修订已20多年,存在着您所提到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衔接不足”等问题。201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为此,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起启动《海环法》修订准备工作,开展专题研究,现已形成修订草案建议初稿,拟建立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综合管理、支撑保障等方面管理制度。针对您提出的“严格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近岸海域制度”等建议,我们已开展了相关专题研究,并将在修法时进一步完善涉海工程污染防治规定,借鉴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经验,研究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部门和区域协同治污,采取更加有力的管控措施。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的要求,加快推进《海环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建立陆海统筹的综合执法体系和提升执法能力
2018年机构改革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部门和地方执法协作机制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在中央事权方面,我国组建了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其中包括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任务,同时,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并与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海警法》规定,中国海警局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带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为做好执法衔接,2018年以来,中国海警局与包括生态环境部在内的6个相关部委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各级海警机构与地方涉海执法部门签订协作办法683个,进一步厘清了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同时,实现了任务统筹协调配合。中国海警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已连续2年开展“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地方事权方面,地方涉海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地方管理海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与地方海警机构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其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由2018年机构改革后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包括地方事权的海洋工程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正如您提到的,地方还存在海洋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多数沿海省份受船舶和执法队伍等条件制约,暂时统一委托或授权地方海警机构或省内其他海洋执法队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此外,广东等省份成立了海洋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负责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环境执法。
您提出的“建立陆海统筹的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和水平建设”等建议,对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将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持续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现代化水平。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督查和检察制度
检察工作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遏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司法督查和检察制度建设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完善海洋检察制度、推动协作执法督查和环境治理。
在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针对海洋环境补偿救济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根据您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司法督查和检查制度”等建议,指导沿海检察机关持续加大监督办案力度,探索完善海洋检察室设立制度,持续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