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文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改名称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于1982年出台,已20多年未作系统性修改。201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根据人大执法检查要求,我部开展《海环法》修改研究论证工作。
一、修法总体考虑
正如你们所言,现行《海环法》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需要从立法理念、体制机制、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提案中指出“新理念、新发展、新变化、机构改革成果、国家战略新部署等都迫切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贯彻落实”,也是我们此次修法的总体考虑。
具体包括: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渤海综合治理、入海排污口监管、海水养殖和海洋垃圾防治、红树林和珊瑚礁保护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等重要论述固化为法律。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要求。三是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满足海洋领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四五”规划实施以及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要求。四是巩固深化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改革,落实落细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打通陆地和海洋”的重要成果。
二、主要修改内容
你们提出的转变以防治海洋污染为主的制度设计等修法建议指导性强,我们已在研究论证中予以充分考虑。本次修法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综合管理、支撑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主要在强调绿色发展、明晰各方责任、突出陆海统筹、加强生态保护、强化协同治理、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以保证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等建议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养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方面,拟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构建海岸带保护制度,规定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的针对性保护措施,新增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及监管规定。“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拟构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湾长制等。
你们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以体现对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视。为此,我们在草案中重点充实海洋生态保护内容,后续报审过程中,将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进一步研究改名事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的要求,争取将《海环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按程序上报。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