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排优控实现垃圾焚烧风险严密防控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优控化学品管控标准
(一)关于提高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制定时,我们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对国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以风险可控、技术可达、经济可行等为原则,科学合理设定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体上,GB 18485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发达国家接近,其中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采用了国际上最严格的标准,重金属类比国际最严标准松。从目前国际趋势来看,二噁英类污染物执行0.1 ngTEQ/m3的排放标准,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均可控。随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害垃圾进入焚烧厂的数量将逐步减少,垃圾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含量将随之降低,且烟气净化技术也在不断进步,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去除率将有所提升,都将有助于降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下一步,我们将在对全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水平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提高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行性。
(二)关于提高烟气二噁英和重金属监测频次。GB 18485提出了明确要求,焚烧厂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1次;生态环境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焚烧厂进行日常监测,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目前,我部自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度组织开展二噁英类执法监测,已提高二噁类执法监测频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季度开展执法监测,优化执法监测方式,重点聚焦异常(常规污染物和炉温不达标)焚烧厂,适时扩大监测指标范围,加强焚烧厂环境管理,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烟气排放标准中新增多环芳烃和类二噁英多氯联苯。当生活垃圾不完全燃烧时,会产生多环芳烃、类二噁英多氯联苯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防止生活垃圾的不完全燃烧,GB 18485对焚烧工况提出要求,确保生活垃圾充分燃烧,从源头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应不低于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秒,同时对表征焚烧效率的因子CO排放浓度提出不得高于100 mg/m3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烟气净化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和布袋除尘等技术,对多环芳烃、类二噁英多氯联苯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均具有较好的去除效果,去除率通常可达到90%以上。因此,从指标选择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考虑,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GB 18485选择二噁英类污染物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征污染因子。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确保焚烧工况稳定、垃圾燃烧充分、二噁英达标排放,将垃圾焚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和健康风险降到最低。
同时,我们将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标准修订建议,并适时启动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二、关于设定二噁英和重金属年排放总量
GB 18485中二噁英和重金属的排放限值均采用了测定均值,测定均值的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因此,GB 18485采用的测定均值代表了一定时间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平。但由于目前不具备二噁英和重金属的长时间连续监测技术,难以反映更长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总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生活垃圾焚烧的二噁英和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具备条件时,推动行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噁英和重金属排放总量。
三、关于编制和发布禁止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垃圾目录
GB 18485对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废物提出了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如含汞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针对您提出的含氯高的厨余和PVC塑料,标准并未提出相应要求,主要是考虑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科学研究和实践表明,减少垃圾中的厨余和PVC塑料,对提高焚烧效率、减少酸性气体等有积极作用,但对于控制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作用有限。二是国家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已经明确将厨余垃圾作为单独一类,要求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同时将部分PVC塑料作为可回收物加强回收利用。但短期内难以将含氯高的厨余和PVC塑料全部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且部分地区缺乏必要的处理方式。下一步,我们将全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厨余垃圾、塑料类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这两类废物的直接焚烧。
四、关于要求焚烧企业公开监测信息
近年来,我部持续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督促全国焚烧厂完成“装、树、联”,实现烟气五项污染物和炉温实时在线联网;2018年,扎实稳步推进该行业专项整治,督促焚烧厂加强内部管理和升级改造,助推达标排放;2019年,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强化烟气五项污染物日均值和炉温监管,并明确要求新建焚烧厂投产两个月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烟气五项污染物日均值和炉温的自动监测数据。自2020年1月起,全国405家焚烧厂五项污染物和炉温连续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截至2021年4月20日,全国已有567家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基本实现了行业全面联网、数据全面公开的目标。我部持续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并按季度统计全国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截至2021年4月底,我部已向社会公开2020年4个季度18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焚烧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可通过其网站、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新闻媒体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为落实信息公开,新颁布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做好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及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基础上,进一步督促焚烧厂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保障公众知情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