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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90号(资源环境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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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社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飞灰’处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随着生活垃圾焚烧比例的快速增加,相应焚烧飞灰产生量也大量增长。目前,受处置费用、技术成熟度、风险防控水平等因素影响,飞灰经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在短期内仍将是主要的处理方式。针对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
  2019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督促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2020年以来,我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加快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补齐设施短板。明确要求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保障飞灰安全处置。提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要综合考虑区域内飞灰产生量、运输距离、环境容量等因素,跨区域布局建设飞灰协同处置设施;其他地区可在省域内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
  二、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动飞灰处理工程示范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量大、分布广、环境风险高和处理处置技术亟需突破的重大需求,科技部2019年起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固废资源化”中布局“固废焚烧残余物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技术与装备”等相关项目,旨在通过汇聚领域内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低温协同控制、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关键技术、工艺和集成装备突破,实现焚烧残余物近零填埋与高值利用,打通清洁焚烧的全链条,同时形成利用处置过程的技术规范标准,为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安全处置和近零填埋提供科技支撑。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以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同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规划》也明确了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三、健全标准规范,规范飞灰处理处置设施运行
  2020年8月,我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明确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提出飞灰处理过程、处理产物以及处理处置设施环境和污染物监测频次、检测方法等具体要求,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2020年11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4部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填埋处置过程、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同时,2021年5月,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的《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健全飞灰处置的标准与技术要求。
  四、加强政策保障,拓宽投资渠道
  针对资金投入等保障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各地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并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五、加强宣传督导,防范风险隐患
  《改革实施方案》将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作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同时,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明确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严防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风险。2021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焚烧飞灰、臭气和渗滤液处置情况等为重点,检查焚烧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控焚烧厂环境风险。
  诚如您所言,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还存在设施能力不足,执行标准不严,处置成本高等问题。下一步,结合您所提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快推进飞灰处理处置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量;二是贯彻落实《改革实施方案》《规划》政策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推进飞灰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试点示范、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飞灰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组织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摸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填埋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做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妥善处置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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