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永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明确工业垃圾处理属于‘垃圾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范围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当前确实存在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将工业垃圾处理相关企业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等问题。您所提的关于落实‘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明确工业垃圾处理属于‘垃圾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我部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固体废物税收优惠政策法规。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明确“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条文规定。积极与财政部沟通,推动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提出健全财政金融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等要求。2019年我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协同加强废矿物油再生油品税收管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将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矿物油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消费税减免情况相关联。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推动完善危险废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推动将工业垃圾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范围。在我部推动下,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财税〔2015〕78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定比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5大类,涵盖了垃圾、污水、废气、废渣、废纸、废钢铁等主要废旧资源品种。
工业垃圾范围广泛,其中部分工业垃圾已经纳入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如纳税人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建(构)筑废物、废旧石墨等废渣,工业排水等废水(液),工业废气等废气,以及废塑料、废纸、废钢铁、废玻璃等再生资源,生产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制造业适用税率降幅超过20%。同时,不断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逐步将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固定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工业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等增值税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固废法》《改革方案》,推动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二是推动健全工业垃圾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委员所提建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推动完善危险废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推动将处理工业垃圾的企业尤其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