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经过三年多的全国试行,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起诉规则、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健全鉴定评估体系等建议,对于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
(一)中央改革方案明确了追责情形和赔偿权利人。《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改革方案》也明确规定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
(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规则。依据《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还是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都属于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均可以主张公益侵权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依据《改革方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2月,为了配合民法典颁布后相关环境资源领域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订了《若干规定》条文。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规范了环境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加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一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优先。二是检察机关发布诉前公告,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赔偿程序。三是检察机关跟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展。四是对于赔偿权利人未启动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又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五是检察机关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研究民法典实施后“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的范围,理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方式,鼓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采取多种手段探索创新衔接方式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诉讼规则。
二、关于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改革方案》提出了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工作原则,明确规定“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三条提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提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提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鼓励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实践中,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也初步形成。如,江苏建立信息共享、定向联络机制,联合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推动索赔案件开展;江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设立常设联络人、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等多种方式,形成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为充分保障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网开设“公益诉讼案件公告”专栏,免费刊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和调解公告,相关案件信息公开透明可查。
生态环境部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等途径,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在部网站专门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栏目,集中统一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南、推荐机构名录,以及典型案例等信息,为社会公众获取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便利。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地创新公众参与举措,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磋商过程公开透明,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关于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
(一)初步构建了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201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总纲、损害调查等9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国家标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并针对损害调查等重点环节,结合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大气等环境要素特点分别提出规范性技术要求,初步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加快机构准入登记。自2015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被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生态环境部配合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截至2020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53名,为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了三批共42家鉴定评估机构,基本实现各省份全覆盖,其中超过22家机构已经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生态环境部将配合司法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将三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范围的建议,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登记工作,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供优质鉴定服务。
(三)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各地均已制定了本省份司法鉴定收费办法。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有的省份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有的省份采取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方式收费。针对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等问题,司法部研究推出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预先收取费用制度,目前共推荐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及时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时选择委托。
下一步,司法部还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制度,为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我部将积极配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