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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64号(资源环境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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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光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银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所提相关建议,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落实。
  一、关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地强制实施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近年来,我部会同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环责险有关内容。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4月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这些法律规定为环责险制度建设和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撑。目前,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我部正在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管理文件,指导地方在危险废物领域加快推进环责险工作。
  同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地方立法机关,按照党中央改革精神和立法权限,积极推动将环责险纳入地方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已有3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0件市地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的高风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或者规定鼓励企业投保环责险。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明确规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并规定对“应投未投”的企业,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推动在高风险地区和领域实施强制性环责险的建议,结合贯彻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地方及时总结立法经验、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环责险工作。
  二、关于加大政府组织推动和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部支持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职责,持续加大对环责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支持力度。例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环责险产品,主要推出400万元和800万元保额的两款环责险,费率分别约为1.15%和1%,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环责险产品选择。再如,2020年8月,山西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正式启动环责险工作,全省8类高风险行业的1609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赔偿范围从环境事故扩大到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将按照标准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投保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保险公司将从保费中抽出34%,用于排查各类环境风险,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再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实施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环责险、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实缴保费的40%给予补贴。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一般按企业保费的30%给予补贴。
  在国家层面,财政部提出环责险等绿色保险范畴较广,国家如对此给予补贴,可能会加剧有关保险产品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也不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落实您的有关建议,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总结推动和支持环责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激励政策制定和实施力度,全面推动环责险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参保名单、搭建信息系统、开展知识培训、制定配套措施等工作。同时,我部将会同银保监会,推动金融机构研究探索信贷支持与环责险相挂钩的机制,对环责险投保企业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关于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价体系
  近年来,我部积极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制定环责险配套管理规范和技术指南。例如,2019年1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我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明确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为投保企业开展保前风险评估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了企业保费与存在环境风险直接挂钩,有效解决保费确定规则不明确、随意性大等问题。再如,2021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银保监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保险公司在事前承保、事中风险防控服务、事后赔偿全流程进行规范。根据该办法,保险公司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前,应当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险公司需每年从保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费用,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保教育培训等风险防控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落实您的建议,组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总结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制定和完善环责险投保指南,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投保,逐步建立健全与环责险相关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指导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合理评估风险,探索建立全流程、标准化、高水平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提示、化解等服务体系。
  四、关于不断优化环责险产品及服务
  近年来,银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合理评估风险,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例如,山西保险行业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确定服务标准,并聘请专家每季度组织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专款专用环境污染防预费,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再如,有的保险机构联合高校共同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控服务云平台,通过“智慧环保+风控+保险”模式,为投保企业提供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提升环境风险治理水平,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
  下一步,我们认真研究落实您的建议,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创新环责险产品、推动“换代升级”,持续扩展保险责任;加强环责险与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有关专家的协同合作,持续探索降低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管理模式。
  感谢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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