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专门规定,长江保护法专门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您提出的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明确主管审判机构及职能、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等建议,对于推进长江流域污染赔偿和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
(一)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办、国办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2020年底,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省级实施方案,约90%的地级市(含直辖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实施方案,全国共出台配套文件327个,办理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78亿元。《改革方案》确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构建,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初步建立了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201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总纲、损害调查等9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国家标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并针对损害调查等重点环节,结合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大气等环境要素特点分别提出规范性技术要求,初步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该技术方法体系的建立,可以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逐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两大途径。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细化了磋商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与效果评估、公众参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管辖、证据形式与举证责任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强化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规范公众举报处理,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
二、关于明确长江流域水污染赔偿事件的主管审判机构及职能
实践中,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环境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领域制定司法解释,其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2015年1月施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2015年6月施行的《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就人身、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应急处置费用请求赔偿。此外,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罚和遏制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定专门司法解释,计划将于今年出台,从司法解释层面对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细化,加大惩罚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威慑力。
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污染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当前,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审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资源案件,涉及长江主航道、干支流环境污染纠纷属于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管辖范围。此外,近年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审判机制、审判规则,能够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流域水污染案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推进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为加强涉及水污染损害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威慑力,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三、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程序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架构已经建立并逐渐成熟。目前,我国已经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对于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定期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引,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
(二)以公益保护效率最高、效果最优来确定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案件中,一方面可以针对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往往综合考虑公益保护效率最高、效果最优的方案来确定监督方式,同时注重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不代行、不干预,坚持公益保护的兜底性、补充性。2020年,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951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3655件,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92件;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039件。
(三)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或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并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2020年,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支持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6件。
四、关于明确诉讼后有关赔偿款赔付程序
(一)鼓励绿色金融支持长江流域环境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绿色金融工作,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现阶段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为主。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在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具体见《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绿色船舶制造、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纳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引导资金流向相关领域。截至2021年3月底,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3.03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8657亿元,支持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二)积极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制修订的法律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是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制定。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均提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三是指导地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和实践。《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对推进化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
(三)推动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有效管理使用。人民法院致力于推动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有效管理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2020年3月,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生态环境能否修复,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资金管理方式作出区分规定。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上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江西、福建、山东等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不断完善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规则。
人民检察院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款的赔付途径和方式,持续不断地开展尝试。如在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新方式并促进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即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实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地方深入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进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支持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感谢您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