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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9-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9-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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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青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自改革启动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正如您所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损害范围、规则原则、责任划分等缺少立法规定,环境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缺乏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需依法加强管理,各职能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有待规范化等。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法律制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第1234条、第1235条提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固体废物致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主体和磋商制度等内容。《森林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索赔权。各地在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也适时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据统计,目前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且已出台的地方条例有14部。另外,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程序规定》等制度文件,为提起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针对改革工作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问题,对受案范围、立案、管辖、证据形式与举证责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尤其是结合第1234条、第1235条,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的审判工作。山东、湖北、湖南、天津等地高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管辖法院、审判组织构成、案件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认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在《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国家公园法》等相关法律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同时,将抓紧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立法,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作用,自2011年以来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等8项技术文件,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的环境要素全覆盖,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范围、损害数额计算方案、鉴定评估程序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出了详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准则》等行业标准,推进了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科学化、标准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推进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范化。
  今后,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包括研究制定虚拟治理成本法等适用于快速评估的技术方法,以及专门针对森林等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方法,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等工具书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提高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目前,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30多家、鉴定人2500余名。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司法部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
  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问题,司法部认真听取了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制定工作,现已征求全国各地意见,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出台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三、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化赔偿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1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针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问题,提出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指导各地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福建、河南、贵州等地高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浙江、江西等地法院以司法确认的方式,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各地法院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比如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七人合议庭制,有效扩大公众参与效果,提升诉讼裁判的公信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地方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工作办法,为各地开展改革工作提供直接依据和操作指南。据统计,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印发了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共有157个市地印发市级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推进路径,确定了具体实施改革的部门及分工;各地积极探索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改革重点难点工作的推进,出台相关配套文件212个。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推进地方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公布典型案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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