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填补光污染监管空白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会造成一定影响。你们提出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光污染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开展光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等建议,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建立健全光污染法律法规
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另外,大部分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均未从国家层面制定光污染控制法律,当前制定光污染控制单行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据此,我部将逐步探索建立光污染监督管理体制。2018年,我部组织对全国多个典型城市开展光污染管理实地调研,为下一步建立全国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制定光污染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
我国相关行业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并逐步纳入国家标准管理执行范畴,一定程度上限制光污染的产生。与光污染密切相关的标准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GB/Z 26214-2010)、《LED显示屏干扰光现场测量方法》(GB/T 34973-2017)、《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2017)等二十余项标准规范,涵盖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眩光限制、LED显示屏幕干扰光限制、绿色照明评价等方面。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内外有关光污染管理情况,我部正在开展光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为逐步建立光污染环境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管理
在加强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管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要求各地立足当地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定位,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的原则,有序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避免奢侈浪费、减少光污染。二是发布实施《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提出了限制夜景照明的光污染要求,并明确了各项涉及光污染指标的限制标准值。三是发布《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规范和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控,对城市照明实施分区管理,并明确光污染防控要求,落实城市夜间的生态保护。四是指导各地开展城市照明的总体设计,明确城市光污染管控要求及指标,并将城市光污染整治纳入城市照明提升建设工作中。
四、关于加强对光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性研究
相对于眩光和彩光,我国对夜天光的研究和定量测量开展得最早,技术和测试设备相对成熟。通常使用配备CCD相机的望远镜捕获无星星区的夜空图像,并使用标准的天文光度法准确确定夜空的亮度。也可使用夜天光亮度计对夜空亮度进行测量,或使用遥感技术对夜间卫星图像进行分析估算光污染水平。近年来,还开发了夜天光观测的便携式光度仪,可以更为方便地进行无望远镜时夜天光的测量。相对夜天光,眩光和彩光的评价方法和实测设备都还不够成熟,在实际监测中,现有亮度计测试高亮度玻璃幕墙反光等高强度光源时存在超过仪器监测上限的问题。
当前,我国光污染测控方法和技术有待提高,监督管理较为薄弱。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加强光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完善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光污染防治工作,并推进相关标准的落实。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