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慕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我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和“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重点任务予以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体系。
一、主要开展的工作
(一)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一是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有关要求,2019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并通过会议部署、开展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等方式,指导各地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等设施短板,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并明确要求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二是印发《关于核实报送全国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情况的通知》,指导督促各地以重点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综合考虑流域、区域、经济等因素,聚焦重点镇污水治理突出问题,因镇施策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二)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是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组织各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目前已有21个省份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近期、远期规划目标。二是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分区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全国30个省份已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三是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手册》,指导各地根据地形地势、气候条件、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与模式。
(三)加强城乡污水处理监测。一是完善标准规范。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对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内容提出要求,指导污水处理厂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二是组织专项检查。2019年9月至10月,对环渤海地区天津、河北、山东、辽宁4省市的166家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污水处理厂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确保监测质量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三是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组成专家组对环渤海地区的166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倒逼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提案对我们优化乡镇污水治理模式,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全面提升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持续完善污水治理技术模式与管理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加快补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同步推进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与城市开发,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并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加强污水处理技术指导。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组织各地完成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摸底调查和县域专项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确定“十四五”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督促各地加快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对于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和管护机制,实现“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达效一个”。
(三)强化污水处理厂执法监测。继续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责任,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加强抽查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将日处理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地方环境监测范围,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提升处理效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