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点任务,是实现京津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京津冀三地民生福祉的最直接体现。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部署,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经过共同努力,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19年,京津冀地区13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51%。其中,2019年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51.2%;2019年天津市PM2.5年均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44.6%;2019年河北省PM2.5年均浓度为50.2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51.7%。2019年,京津冀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监测断面共121个,其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的比例为54.5%,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占5.0%。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环保责任意识显著提高,区域联防联控实现重大创新,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更加有力,生态环境政策不断完善,区域内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一、关于进一步统一区域环境标准
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近年来我部指导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相继制订了区域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基本协调一致。北京、天津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天津市主动对接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修订《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幅收严污水处理厂和废水直排企业排水标准。河北主动在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等流域出台标准与京津接轨。
在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方面,一是推动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1年以来发布的标准,针对重点区域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在北京、天津和唐山等“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统一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实施。此外,北京市配合国家发改委出台《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提出通州区与北三县统一执行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标准和措施。
二、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合作机制
一是统筹力量开展区域监督帮扶。自2017年4月开始,我部组织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按照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的方式,对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帮扶。近三年来,共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城市、县区政府交办环境问题7万多个,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以有力监督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也有效促进了各地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9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PM2.5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28.8%。
二是加强远程帮扶指导。为进一步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我部还利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实施“千里眼”计划,通过热点网格监管技术,发挥“靶向性”作用,向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推送预警信息,通报污染物浓度持续处于高位或突然提高的区域,帮助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精准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利用热点网格技术实施“无接触式”环保帮扶服务,向京津冀三地推送报警网格1582个,指导地方发现问题1016个,充分发挥了远程监督帮扶的优势。
三是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在我部的指导下,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从2015年起每年度轮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区域内环境执法,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的大格局。一方面,多地签署跨界污染防治工作协议,推动联动工作向基层下沉,督促交界区县细化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三地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联动工作向重点领域拓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四是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部从2017年起,连续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统一治理方向、治理重点、治理时限以及排放标准等,推动京津冀整体环境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部组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七省(区、市)搭建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平台,研判污染变化形势,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各地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管控措施,切实发挥“削峰降速”“削峰降频”作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三、关于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2013年10月,由北京市牵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七省(区、市)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共同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2018年7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任组长,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模式实现突破性转变,确定了“共同责任,信息共享,磋商协调,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
2019年7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规范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和解除区域联动的标准,提出了差异化管控措施,对15个重点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环保水平高的企业可不采取或少采取停限产等措施,环保水平低的企业则需加大减排措施力度。以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树立标杆企业,鞭策“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得到了各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拥护和支持,在重污染应对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0年6月,我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对现有指标进行了优化改进,将绩效分级范围由15个行业扩大到39个行业,不断增强重污染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四、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积极推进京津冀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了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以下简称“协作小组”),按照“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动协作”原则,定期研究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协作小组相继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京津冀区域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统筹规划京津冀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六河五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指导京津冀地区协同治污。2020年3月,我部联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2019-2025年)》,以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统筹推进京津冀区域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2017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等作用。要与各省(区、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2020年,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启动编制《海河流域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构建“工作联络畅通、问题协商到位、信息互认共享、区域联动发展”四位一体的跨区域协作平台,研究协调河长制湖长制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跨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定期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具体措施。
在生态补水方面,2019年以来,利用南水北调、引黄、引滦、当地水库、沿河再生水及其他水源向京津冀地区实施河湖生态补水。截至2020年6月底,累计补水达57.8亿立方米。
五、关于完善财政资金补助机制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通过相关转移支付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纵向生态补偿。2020年下达北京、天津、河北的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合计97.20亿元,占我部参与管理资金总规模的18.58%。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未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储备情况是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中,北京、天津、河北共有项目1648个,总投资1543亿元。建议3省(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夯实项目基础,加大项目储备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结合力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服务“六稳”“六保”,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区域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