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保护标准是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近2000项,其中监测标准1200余项,占60%以上。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取得了较好进展。
一、关于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
(一)监测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初步形成。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我国“两级五类”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的协调统一性至关重要。我部从全局角度,对监测标准的各领域、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着力做好监测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形成了按照“支撑监测业务、服务专项需求、引领技术发展”三个方面,分成“分析方法标准、技术规范、仪器技术要求和标准样品”四种形式的“三方四式”监测标准体系架构。目前,已初步形成“领域覆盖到位、体系协调统一、质量把关严格”的监测标准体系,涵盖“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自动在线监测、现场/便携监测、遥感/走航监测”等四大手段,以及“水、气、土壤/沉积物、声/振动、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生物生态”等七大领域。
(二)标准制修订管理制度逐渐完善。我部制定并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不断规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标准立项建议确定、承担单位选择、技术审查等各阶段,充分征集各方意见,严格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编制《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规范指导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起草《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研究制定标准验证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报批审查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严谨性。
(三)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当前,社会各界对监测标准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参与标准立项征集、承担单位申报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数量显著上升,2020年已占项目申报单位的50%以上。2019年我部部长信箱收到监测标准方面的咨询、建议157件,2020年上半年已达200余件。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标准体系。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立项和制修订过程中,做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统筹规划,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及时、有效支撑。加快修订《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增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比对和方法验证的技术要求,并充分考虑方法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限值浓度(含量)水平的衔接。在制修订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制定标准实施方案,对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合理引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并充分考虑开展监测的经济性、可行性。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标准统一。积极与自然资源部等部委沟通协调,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统一管理。对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发布的监测标准进行梳理比较,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权威性。积极开展全国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TC273)换届,加强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提升,修订相关工作规则,及时提出国标制修订建议。严格按照国标委要求,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国家标准的相关支持工作,促进GB标准与HJ标准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标准研究,提升人才队伍。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相关科研活动的支持,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专项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实践应用,加强监测标准的科研储备。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科研工作,符合财政部、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要求的,可以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继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监测队伍技术水平。推动提高标准制修订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分值占比,提高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积极性。着力培养监测标准制修订人才和标准审查专家。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落地见效。利用网络、公众号、微信等平台,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阶段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了解与关注,营造“重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在发布标准时配发相关解读材料,增进社会公众对标准制修订背景和重点内容的了解。按月发布实施标准的名录,提醒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及时办理资质认定扩项、标准变更等事宜,保证监测标准的顺利实施。及时汇总分析各界反馈意见,对标准中易产生歧义、操作性不强之处加强整改。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