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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9-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9-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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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该提案系统分析了长三角污染治理协作和联防联控工作面临的问题,从强化顶层设计、深化协作联动、推进标准建设、强化机制建设等4方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绿色发展、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重要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动三省一市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着力强化长三角区域污染联防联治,不断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取得明显成效。
  一、不断强化顶层设计
  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推动建立三省一市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统一执法规范。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标准管理、统一环评管理、统一监测体系、统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对三省一市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做大做强区域环保产业、探索共建产业合作园区等进行统筹谋划和系统设计。优化绿色发展格局,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统筹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研究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重大政策实施、区域合作平台与合作机制建设。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协作机制运行保障。成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强化绿色长三角论坛的作用。印发《关于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引领长三角区域宜居宜业、产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指引。健全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基层生态环境听证会制度,完善健全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
  二、持续深化协作联动
  深化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自2014年成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以来,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国家指导、地方担责、区域协作、部省协同,以协作分工为基础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截至目前,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已组织召开9次协作小组工作会议、9次办公室会议和30多次各类专题会议,本着共商、共治、共享的原则,实施了一系列联防联控创新特色工作,联合建立区域机动车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建设船舶排放控制区,组织开展区域环境执法互督互学等。2016年12月,成立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作小组成立以来,先后召开6次小组会议,指导推动三省一市加快推进区域水环境治理。
  强化大气、水污染联防联控。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深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机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区域大气环境管理长效制度,进一步夯实区域协同治理制度基础。建立长江、淮河等干流及重要跨省支流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加强水污染治理协作。三省一市相继签订《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沪苏浙边界区域市级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方案》等,实现长三角省、市、县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全覆盖。2020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水利部出台《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长三角区域进一步健全完善跨界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集中统一收集转运体系,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三、不断推进标准建设
  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协同。推动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研究发布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联合制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汽车、船舶等排放标准。研究重点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统一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污染防控技术规范。推进长三角地区固体废物管理标准、规范体系衔接,研究建立并试行区域统一的管理标准及编码体系。探索推动入湖河流水质标准修订。加快制定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开展船舶生活污水处置标准、设备泄漏VOCs控制技术规范、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尾气脱硫脱硝技术规范研究。三省一市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发布工作,指导三省一市通过开展区域对接研讨会,衔接相邻区域要素分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的整体性,确保三省一市生态环境管控尺度和管理要求相统一。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探索推进跨界地区、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联合监测,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定实施长三角生态环境信息共享行动方案。搭建长三角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应用平台,推动三省一市各级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水文气象、自然资源和生态状况等数据常态化共享,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设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信息全面共享。
  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组织成立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联合207家优势科研单位、近5000名优秀科研工作者,向长江干流沿线和重要节点城市,共派出58个专家团队进行驻点研究和技术帮扶。其中,向长三角区域派驻19个驻点专家工作组,开展污染成因与“一市一策”生态环境问题综合解决方案研究,为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切实提升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能力。
  四、不断强化机制建设
  加强区域环境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技术支撑,研究建立危化品指纹鉴别数据库。完善危化品运输和船舶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开展河流湖泊环境风险评估,以长江干流、淮河干流、京杭大运河、太浦河、太湖、吴淞江等跨界流域为重点,编制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三省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环境应急实训基地,依托水处理、危废利用处置、环境检测等环保技术企业,发展培养一批第三方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加快建设应急救援基地,深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统一区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准。
  推动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石化、煤化工等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一是要求论证分析项目实施对周边区域及主要城市的大气环境影响,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督促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到位,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二是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重大项目与产业基地、周边城市以及周边港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此外,着力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2018年以来,建立了“三本台账”(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利用外资层面)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对纳入清单的项目提前介入指导,调度推进,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将长三角区域重大项目纳入台账,先后召开水利、铁路、煤炭、油气开发等重大项目环评专题调度会,推进重大项目依法有序落地。
  建立健全跨省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配合财政部积极推进包括长三角区域在内的长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作出规定。借鉴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立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探索实施生态综合补偿。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总结研究浙江“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增值”的土地开发出让等实践,探索生态环境资产变现途径。研究建立长三角跨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标准和水质考核体系,研究推动跨界断面水量指标纳入生态补偿基准,不断提升补偿的科学性。
  下一步,我们将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近期全力做好《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印发、实施等工作,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标准管理、统一环评管理、统一监测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继续推进区域大气、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湖、陆海系统联动治理。不断制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科技支撑,不断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研究,指导长三角地区建立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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