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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8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9-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9-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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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安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要求,我部及自然资源部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保障设施用地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任务予以推进,开展规划编制、技术指导、保障用地、完善运维等方面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
  一、主要开展的工作
  (一)编制县域规划。2019年9月,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各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要求优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河湖沿岸和人口较为集中、水体发生黑臭以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涉及的村庄,科学选择纳入城镇管网、建设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今年3月起,组织指导北京市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掌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目前,北京市等21个省份已初步完成规划编制。
  (二)总结治理技术模式。立足我国实际,考虑区域差异,分类总结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手册》,指导各地根据地形地势、气候条件、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避免简单套用城市模式。
  (三)保障设施用地。将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作为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对纳入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四)完善长效运行机制。按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办法,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北京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设施运行经费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完善保障措施。2016-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北京市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9338万元,在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均优先支持已健全运维机制、落实运维经费的项目。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提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对我们优化农村环境治理模式,高水平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指导北京市及各地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保障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一)强化规划引导。组织各地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完善县域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十四五”目标任务,统筹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二)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帮扶指导,推动各地科学确定适用于各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路径,鼓励有条件地区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模式,着力提高科学治理水平。引导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三)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指导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法依规及时落地,全力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四)健全运维机制。督促各地加快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对于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和管护机制,实现“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达效一个”;对于已建成的设施,纳入地方环境监管,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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