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好湖泊总磷削减攻坚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科技部、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一)系统部署重点湖泊保护修复。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部与各省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长江流域重点湖泊的水质目标和保护要求,并通过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督察相结合的流域环境管理综合督导机制,支持相关省份精准识别重点湖泊水质变化情况,完善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的工作机制,深入推动重点湖泊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紧盯洞庭湖、巢湖等相关问题整改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1+N”的沿江重点湖泊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和政策体系,制定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快编制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的保护治理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动总磷减排。“十三五”期间,国家相关规划和重点工作部署均聚焦总磷减排,对总磷超标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市,开展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如对洞庭湖区域的湖南省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等重点地区,提出总磷排放下降10%的预期性指标。目前,我部拟组织相关地区开展“十三五”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评估,为推进“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
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突出源头治理、坚持远近结合,全面推进长江流域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二、关于加快补齐环境治理短板,切实减少总磷排放总量
(一)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我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来,长江中下游各地整县推进、综合治理,扶持建设了一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生态缓冲带、生态拦截沟渠等工程设施,有效推进了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
一是大力推行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支持建设粪污收集、储存、利用等设施,集成推广了一批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二是深入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并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大力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三是推进化肥农药负增长行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大绿色防控力度,同时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
(二)加快“三磷”企业整治及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作为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8个专项之一,2019年4月,我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湖南、湖北等7省(市)磷矿、磷化工(磷肥、含磷农药及黄磷制造等)企业和磷石膏库开展排查整治,推动长江经济带磷化工产业链绿色发展,从源头控制长江经济带“三磷”污染。截至2019年底,相关省市存在问题的281家企业(矿、库)中172家完成整治。长江经济带11省(市)96%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建成5.6万公里污水收集管网。
(三)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按照《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长江流域重点湖泊周边各地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解决乡镇所在地和中心村生活污水问题。洞庭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5%。太湖地区实现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包括洞庭湖在内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将突出流域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继承发扬、求实创新、落地可行,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创新机制体制,实施“一湖一策”精准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推进重点湖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完善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关于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一)科学划定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正牵头起草《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指导沿江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其中将关注重点湖泊流域生态用地比例,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以及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清单,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破坏问题。
(二)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016年以来,我部配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已支持长江流域8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央财政累计下达基础奖补资金143.2亿元。2019至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2.7亿元支持东洞庭湖、鄱阳湖、洪湖等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研监测工程建设、保护管理设施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中央财政资金安排12.2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项目,安排退耕还湿任务共计15.1万亩。
(三)加强排污口系统整治。为认真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2019年我部组织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入河排污口底数,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推进重点湖泊入湖排污口普查,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开展查、测、溯、治,有效管控入河氮磷污染物排放,提升稳定达标排放水平。
四、关于加强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
2015年起,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以存在淤塞阻隔的河湖水系为重点,按照系统治理的思路,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城乡间的关系,加强城乡水系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目前已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南、湖北两省开展洞庭湖松滋、虎渡、藕池、华容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前期工作,整治工程包括“河道扩挖、松滋建闸、引江补湖、河湖连通”等内容。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协调地方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加快组织推进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前期论证。
五、关于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一)加强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自2008年启动实施以来,重点支持湖泊水环境问题研究。“十三五”期间,该专项围绕太湖流域蓝藻水华监测预警,加强研发示范,系统阐明水生植被退化过程与驱动机制,研发集成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耦合的氮磷流失协同阻控成套技术。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湖泊总磷削减需求,配合科技部在编制2021—2035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时,统筹考虑水污染治理领域的科研任务布局,综合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持续加强对湖泊总磷削减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
(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政部会同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目前已指导和推动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安排奖励资金予以支持。
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补助0.69亿元,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恢复和退耕还湿等。同时,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修复对象。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完善补偿机制、创新补偿模式、细化补偿标准等。湖南省可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积极与上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同时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统筹加强洞庭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三)建立湖泊流域合作机制。我部已组建长江等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流域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流域协同治理。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动各地建立湖泊流域生态环境合作机制,在研判预警、信息通报、联合监测、协同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