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尔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长三角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合力打造绿色美丽长三角生态安全屏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你们系统分析了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从目标和规划、立法与执法协作、源头管控、科技支撑、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机制等6方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建议,助力强化区域生态协作的“四梁八柱”,对于指导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推进区域绿色发展、筑牢长三角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重要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动三省一市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着力强化长三角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合力打造长三角生态安全屏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积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对于促进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引领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打破行政边界,不改变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探索路径、提供示范。2019年10月,发展改革委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坚持生态筑底、绿色发展,在区域发展布局上,统筹生态、生产、生活三大空间,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三省一市积极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对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发展目标指标进行总体设计,在一体化示范区供水、污水、污泥、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共建共享方面进行系统谋划,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在统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主要水体生态管控制度、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以一体化示范区为着力点,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标准管理、统一环评管理、统一监测体系、统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二、着力推动区域立法与执法协作
推进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在国家层面,针对跨区域重点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国务院分别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长江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即将于2020年10月份进行第二次审议。
统筹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协作。探索建立三省一市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鼓励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领域地方立法。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统一执法规范,统一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裁量权,推动区域及跨省级毗邻地区生态环保联合执法,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创新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环境监管模式,建立长江、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环保互督互查机制。
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推动三省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力度。
三、不断加强区域生态环保源头管控
共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能源结构优化,对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用能绿色化发展进行系统谋划。以清洁生产一级水平为标杆,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散乱污”和“低小散”企业整治。协同推进区域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和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推进江海直达运输,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鼓励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切实降低柴油货车运输量。2019年,长三角地区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通过铁路和水路的疏港比例同比提高了8.6个百分点。
强化大气、水污染联防联控。统筹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深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机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区域大气环境管理长效制度,进一步夯实区域协同治理制度基础。建立长江、淮河等干流及重要跨省支流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加强水污染治理协作。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截至2019年12月底,长三角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有黑臭水体723个,消除642个,消除比例88.8%。
推进设立长三角绿色发展基金。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积极配合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开展资金募集等基金设立工作。
四、稳步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水平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科技对区域环境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组织成立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向长三角区域派驻19个驻点专家工作组,开展污染成因与“一市一策”生态环境问题综合解决方案研究。围绕主要污染物成因与控制策略、跨界重要水体联动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低碳发展等跨区域、跨流域、跨学科、跨介质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加快推进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研发,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研成果在区域的集成示范。依托长三角科研院所资源,共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支持区域科研院所建立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成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实现长三角区域重点地级城市预报预警信息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建成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开展“长三角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策略与技术集成示范”等项目研究。
五、不断强化长江岸线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推进区域陆海统筹协同治理,综合整治主要入海河流,全面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口。对长江、淮河、大运河、新安江、钱塘江、瓯江等岸线实施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推进沿江岸线整治,构建滨江(河)生态缓冲带,建设一批滨水绿地。实施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推进沿海与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方式处置。
六、建立健全跨省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配合财政部积极推进包括长三角区域在内的长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作出规定。
借鉴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立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探索实施生态综合补偿。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总结研究浙江“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增值”的土地开发出让等实践,探索生态环境资产变现途径。研究建立长三角跨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标准和水质考核体系,研究推动跨界断面水量指标纳入生态补偿基准,不断提升补偿的科学性。
下一步,我们将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近期全力做好《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印发、实施等工作,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加大科技支撑水平,大力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持续推动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继续推进区域大气、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湖、陆海系统联动治理。推进长江岸线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不断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研究,指导长三角地区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谋划研究设立长三角绿色发展基金,推动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