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空气环境基准研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如提案所言,空气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基于大气污染人群健康风险,筛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研究建立我国大气环境基准体系,为制修订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是提升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客观需要。关于加强空气环境基准研究的建议,我部高度重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部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督察问责,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顶层设计。一是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66条扩充至129条,明确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或修订了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省份还针对重点工作(如机动车污染防治等)进行了专项立法。二是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明确了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以及4项其他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监测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先后发布实施一系列标准规范文件,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 )等,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发布、预报、评价、考核、排名等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将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最大的PM2.5浓度降幅和直接影响群众感观的优良天数比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约束性指标,每年设定阶段性目标,分解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进行考核,推动各地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四是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帮助地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对空气质量恶化严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通过上述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1—7月,PM2.5未达标的261城市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9%,比2015年同期下降30.2%;全国337城市优良天数比率为85.7%,同比提高4.8个百分点,比2015年同期提高6.2个百分点,均超过了“十三五”约束性指标时序进度要求。
二、建立我国大气环境基准研究体系
近年来,我部组织实施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为构建我国大气环境基准体系进行技术储备。在基础数据方面,组织完成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调查,建立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数据库,发布了《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儿童卷)(成人卷);在技术标准方面,发布了《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技术指南》(HJ875—2017)、《暴露参数调查技术规范》(HJ877—2017)、《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HJ1111—2020);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筛选方面,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发布了我国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公告2019年第4号),包括二氯甲烷、甲醛等11类物质,并逐步组织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管控,实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在技术支撑方面,成立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并设立了大气环境基准专业组。
三、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健康效益评估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系列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调查研究工作,并获得了反映我国实际情况的一些研究成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费用效益评估,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3—2017年期间的实施费用、健康效益、幸福感价值及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对各项措施实施的费用效益比进行了综合分析,一方面回应管理决策层面、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大气十条》实施效果的关切;另一方面,通过费用效益评估,为制定下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提供决策参考。结果表明,在《大气十条》实施过程中,尽管国家和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的的确确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外,我部自2017年起,依托总理基金“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设立专题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研究,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获取代表性、高质量的大样本数据,通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技术、个体污染物暴露监测技术、实验室组学测定技术和多种数据分析方法的联用,筛选和识别了大气重污染健康影响的敏感效应生物标志物以及大气污染暴露关键组分,系统揭示了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为准确评估大气污染的健康危害、评估空气质量改善的人群健康效益提供了科学依据。
我们完全赞同提案关于完善空气质量管理体系顶层设计、建立我国大气环境基准研究体系、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管理措施的健康效益评估等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目的,优化空气质量评价、考核、排名等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引领作用,推动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依托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强化大气环境基准体系设计和方法学研究,提出工作重点、内容和实施路径,并纳入“十四五”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发展规划;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大气污染人群健康影响前瞻性队列研究,加强对相关研究和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影响的暴露—反应关系奠定基础;研究建立宏观经济评价模型,结合疾病负担综合评价环境政策对居民健康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为优选兼顾健康要求和经济增长的大气环境治理措施提供依据,提高环境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