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是环境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失信主体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但诚如您提到的,目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还不健全,立法、执法、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实现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全周期闭环管理。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及信用法规建设
行政处罚法是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上位法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均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内容。
目前,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研究论证。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但是,实践中违法行为复杂多样,责令改正的情形差别较大,有些可以当场改正,无需行政机关事后检查,有些涉及生产工艺调整、专业设备配置等,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在法律修订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入研究您的建议,统筹做好行政处罚法修订和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我部将适时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细化对责令改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与环境信用监管衔接,逐步完善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机制、查处机制和监督执行机制。
二、关于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
近年来,我部大力推动“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平台联网和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目前,正在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力求实现现场检查数据实时联网上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现已基本建成和使用移动执法系统。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各地积极探索使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用电量监控等智能化、在线监管手段,实现远程执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优化执法方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与信用监管的深度融合,继续探索远程执法方式,强化对责令改正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同时,高度关注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执法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三、关于加强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设。2013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明确了企业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申请复核有关条款,对企业环保信用结果的修复作出初步规定。2017年以来,先后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研究起草《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环保信用评价修复条件和程序。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要求规范有序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了协同修复系统,失信主体可在线提交修复申请,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操作和证明材料全程留痕留档。目前,“信用中国”采取的这种信用修复模式,是充分考虑失信主体权益,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的一种较为简便的信用修复方式。
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加快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机制,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