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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3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9-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9-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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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赔偿权利人下放基层
  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案例实践,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1674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42亿元,推动有效修复超过2370万立方米土壤、9140万平方米林地、620万平方米草地、4760万立方米地表水体、61万立方米地下水体,清理固体废物约2.29亿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32个省级赔偿权利人均已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有315个市地级政府已实际开展案例实践,占全国市地级政府总数约7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即从目前的政策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言,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暂未扩展到县及区镇人民政府。
  从司法实践来看,从2015年12月改革试点启动至2020年5月底,全国法院受理省、市地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案件92件,审结71件,总体运行平衡,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较好地履行了职责。有些案件可能存在污染小、赔偿金额少、污染责任人主动赔偿的情况,但若涉及相关鉴定评估等问题,省、市两级相比县、区镇人民政府,在技术运用、沟通协商上更具有优势。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而言,在东部较发达的地区,市地级政府通过指定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具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方式,部分解决了您提到的“基层因赔偿权利人缺失无法独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蹉商的被动局面”。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印发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实践探索,认真研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扩展到县及区镇的可行性,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二、关于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2020年3月,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缴纳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参照该办法规定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实践探索,积极配合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在县及区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的问题。
  三、关于基层磋商与公益诉讼的常态化衔接
  在促进基层磋商与公益诉讼的常态化衔接方面,一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与检察机关会商办案机制,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磋商,推动构建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二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启动磋商程序,适时参与磋商并提供司法协助。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联合13部门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办法(试行)》,明确对损害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信息公开等四个环节加强监督。三是对磋商不成的,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行政机关进行诉讼。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制度层面解决基层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的常态化衔接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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