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美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管控精细化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逐年增强,但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还没有到来,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反复。为此,我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紧盯重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准施策,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六章专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测预报及会商结果,及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响应结束后及时开展实施情况的评估。
为指导各地科学、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018年起,我部连续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明确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要求提高应急减排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各地对39个重点行业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期间,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不采取或少采取停限产等措施,绩效水平低的企业则需加大减排措施力度。通过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让治理水平高的企业受益,鞭策“后进”,促进重点行业提升环保水平,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同时,明确不同行业、不同绩效等级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在规范督查检查执法方面,我部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坚决防止出现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等问题,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切实保障企业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不断完善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工作制度,对6个月内检查5次且未发现问题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减少对守法企业的影响;对地方随意启动、延长重污染天气预警,环保执法中“一刀切”等简单粗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临时通知企业停产应付检查等问题,保障守法企业权益。
二、关于确保矿山开发相关政策法规协调一致
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我部始终认真征求自然资源、能源、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意见,力求保证政策的协同性,同时认真落实“放管服”工作部署,持续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为矿山开采企业营造便利条件,推进绿色发展。2019年5月,我部配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明确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目前,我部还在会同国家能源局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研究出台相关文件,确保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同时,为更加稳妥的推进煤矿开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AQ1049—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开采条件是否查清,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及业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等进行审查;对依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定的煤矿开采方式所需的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对不具备办矿能力、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建设煤矿不予安全许可,对位于国家环保“红线”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通过。
三、关于依法开展环保设备采购
我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环保设备采购时,指定供应商、设定特殊指标、进行隐形干预等违法行为“零容忍”,支持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项目”的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科学、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落实“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加强部门协调,指导规范各地开展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研究加大对自觉守法企业的鼓励措施,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