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友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立足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了污染加重趋势,保障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您指出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复杂局面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科学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健全体制机制
(一)不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制修订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国家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一系列标准规范,不断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行政手段。
(二)推进普查、调查、监测等基础工作。2019年6月,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圆满完成,基本查明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安全利用等工作中得到应用。稳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收集、风险筛查,对11.4万个地块开展调查。在全国布设约8万个监测点位,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
(三)依法推进土壤污染分类管理和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农业农村部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截至2020年9月,全国2487个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我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各省已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自然资源部指导地方严格规划许可管理,把好污染地块准入关口,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加强从业单位监管。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指导和规范相关报告的评审工作,明确报告质量信息公开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并将评审通过情况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引导市场选择报告质量高、评审通过率高的单位,督促从业单位能力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出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引导土壤修复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执法。
二、关于创新试点模式
(一)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我部扎实推进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先行区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污染地块联合监管和严格准入、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7月,我部组织在浙江省台州市召开土壤污染防治经验交流及现场推进会,总结先行区建设进展,交流各省(区、市)工作成效经验。
(二)开展试点项目建设。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等,我部组织27个省份实施了200余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筛选并根据试点建设情况整理了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编写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手册》,供地方管理和技术人员参考,同时,我部还研究起草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推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试点工作,不断总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和设备,推动土壤治理修复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完善公共参与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2020年8月,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强调,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土壤污染及防治基本状况、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事件要公开,土壤污染普查报告、监测数据等要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但同时,也指出信息公开要把握好“度”,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是所有的土壤污染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要让媒体和群众都参与进来,但是也要注意严防有人借土壤污染问题炒作,制造心理恐慌和社会动乱,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我部高度尊重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污染土壤行为的知情权、报告权和举报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信息公开。全国30个省份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公开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主要污染物等重要信息。南京市还要求在土地出让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公开原地块环境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修复施工期间最需要知晓消息的是地块周边居民,公告牌是比较合适的信息公开方式。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修复施工期间相关公示牌要醒目,公开的内容包括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修复施工现场已经做到了相关信息的公开。此外,为做好“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精准、科学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我部组织在相关规划编制单位网站开通专栏,公开征集相关问题和建议。
(二)强化信息共享。2019年,我部与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等11个部门签订《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明确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原则、共享类型、共享途径、共享方式、共享管理等内容,不断充实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目前,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共包含7个一级目录分类,36个二级目录分类,已接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5部门的35个数据集。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从地块清单建立到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等流程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土地出让以及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公开的内容要求等,同时依据《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加强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
四、关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和资金支持。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指导地方围绕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项目储备,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和投资论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地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285亿元,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源头和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为规范推动污染防治PPP项目发展,中央财政持续健全完善“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PPP制度体系,强化对PPP项目规范实施的制度支撑,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为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现有政策,支持拓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资金支持。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信用良好的从业单位,实行税收减免优惠;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支持修复土壤资源化利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