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并严查农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招标中滥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土壤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您的有关建议对于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其中规定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等,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土壤、矿山修复恢复工程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土壤污染修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能造成发包单位的误解,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修订工作,统筹考虑修改完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需要说明的是,要求相关从业单位具备专业能力不是一种资质管理,而是通过加强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农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项目内容具体确定。
我部正进一步完善关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政策,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从业单位专业能力要求的研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