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自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臭氧污染防控考核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相比细颗粒物(PM2.5),臭氧(O3)污染的成因更为复杂,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分布和季节变化特征。我部高度重视O3污染防控,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组织科技攻关,研究O3污染成因
近年来,我部联合科技部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中,先后立项“我国臭氧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体系研究”“区域大气氧化能力与空气质量的定量关系及调控原理”等10余个项目,从大气氧化性、O3生成机理和控制对策等方面安排了多个科研项目,初步研究了大气氧化性对O3长期变化趋势的影响,分析我国重点区域O3污染与前体物关系,以及不同种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特征及其O3生成潜势,提高O3污染防治的科学认知和技术水平。初步研究结果表明,当前我国环境空气中O3浓度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氮氧化物(NOx)和VOCs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二是北半球O3背景浓度持续上升,三是合适的气象条件诱发O3浓度上升。
为强化PM2.5和O3协同控制,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主动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今年5月,我部组织10个调研组,赴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5个省份20个典型城市,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评估,梳理地方VOCs污染治理、监测、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调研评估,全面摸清了各城市O3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明确了下一步改进的方向和重点。评估结果表明,以NOx和VOCs协同减排防治O3污染的路径是有效的,治理方向是正确的;现阶段各地VOCs减排空间和潜力较大,通过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能够减少VOCs排放,降低O3污染。
在此次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我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并于今年7月组织开展了夏季O3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坚持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和措施精准的原则,帮助地方盯紧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加大VOCs污染治理监管力度,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取得较好成效。7月份以来,全国和重点区域的O3平均浓度、超标天数同比均明显下降,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明显上升。
二、研究完善我国空气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
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是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基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健康影响研究成果,及其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从标准限值看,我国的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准则值相同,二级标准与《空气质量准则》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相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相当。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部于2018年8月13日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将大气污染物监测状态由标准状态(大气温度273K,压力101.325kPa)转换为气态污染物适用参比状态(大气温度298.15K,压力101.325kPa)、颗粒物适用实际状态(监测时的实际大气温度和压力),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状态调整后,O3等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下降8.4%。此外,我国空气质量评价一般采用点位平均法,而国外一般采用最大点位法,因此我国的《标准》实际执行情况总体较国外宽松。目前,我们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配套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拟于“十四五”期间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配套文件的研究修订工作,使其更能发挥对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的引领作用。
三、科学设定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当前PM2.5仍是影响我国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的最主要污染物;O3污染虽以轻度污染为主,但呈逐年加重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对优良天数比率的影响已经仅次于PM2.5。为进一步突出PM2.5污染防治的核心地位,我部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调高了PM2.5浓度下降指标的分值权重,适当降低了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的分值权重;同时,设定了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的基础分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O3污染对空气质量原本较好、优良天数比率较高的省市的影响。从而科学反映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成效,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增强积极性。
我们完全赞同您所提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考核等相关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以突出PM2.5和O3协同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维护公众健康。同时,继续全面实施NOx和VOCs协同减排,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提高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各地O3污染成因研究,进一步明确O3形成机理和主控因子,科学确定各地NOx和VOCs减排路径和减排比例。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