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解决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对塑料制品加工企业过度治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5年,我部发布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其中术语和定义的“3.2合成树脂工业”中明确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也属于标准适用范围,同时该标准针对物料储存、转移、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等规定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因此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均执行该标准,其工艺生产过程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该标准5.4.2“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的要求,塑料制品加工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的废气应在收集后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满足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以及总量控制要求。因此,如企业废气收集后能全面稳定满足该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可不配备净化处理装置;如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配备净化处理装置。
根据现场调研,部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确实存在废气经收集后废气浓度远低于排放标准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因涉及包装印刷、喷涂等环节且废气收集不全、处理设施低效等排放大量VOCs的情况,因此仍需进一步分类考虑塑料制品加工企业VOCs排放情况。此外,也存在部分地方环境管理过严,导致塑料制品企业过度治理的情况。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组织塑料行业专家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标准评估,调研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研究细化VOCs无组织、有组织产生排放环节的分类和环境管理要求,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执法培训,加强对行业精细化管控,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开展VOCs治理。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