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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10号建议的答复

2020-08-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8-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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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政策的理性回归和完善执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保护标准问题

  自1973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发布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达到2140项,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86项,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控制水平基本相当。为规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我部制定发布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两项导则要求,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确保排放标准客观、公正、可行,避免出现标准过严或者过松的情况。

  同时,我部一直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充分考虑企业提标改造的需求,原则上给现有企业预留两年以上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时间,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便于政策执行平稳到位。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环境禀赋差异巨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基于全国技术、经济平均水平给出的最低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不符合当地实际的标准“一刀切”现象。

  二、关于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工业废水处理关键技术的研发工作,组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开展相关研究。目前,水专项在钢铁、化工、造纸、电镀等行业废水处理方面已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并在太湖、东江等流域开展示范,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如针对电镀行业,开发了基于特种环境纳米复合材料的电镀综合废水末端深度处理技术、在线重金属资源化及废水微排放技术、电镀络合废槽液重金属资源化回收技术等,解决了电镀废水重金属镍难以深度去除、总磷难以稳定达标、络合废槽液处理成本高等共性技术难题。广东惠州、江苏常州等地电镀废水处理示范工程效果良好,排水总镍稳定达标,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重金属、废水回用率超过90%。

  三、关于环境政策的执行问题

  我部高度关注和坚决反对环保“一刀切”。2018年5月印发《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到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滥作为,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2019年,组织开展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的专项整治,对群众反映和各类渠道转来的举报线索逐一开展现场核查,对核实属实的进行曝光,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专项整治后,举报数量明显减少,环保“一刀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指导督促各地在执法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做到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又要转变执法方式,强化引导帮扶。对恶意违法企业进行严惩重罚,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帮扶指导。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目前,所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出台细化配套措施1400余项,开展非现场检查8.6万余次。

  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探索创新环境管理机制。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将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监管信息与企业环保表现相结合,不断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精准判断;积极配合和推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以排污许可为抓手,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后,我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持证排污。为进一步规范园区环境管理,我部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在规范企业入园管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强化引导帮扶,创新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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