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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91号建议的答复

2020-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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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寿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石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执行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对于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项目,需要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为规范和强化石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我部于2015年印发了《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提出“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的要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方法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以下称大气导则)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我部对大气导则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统筹考虑了无组织和有组织污染源,提升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科学性。
  因此,我们在新建扩建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统一以大气导则计算结果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环境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对于大气导则和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发布前已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中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的,应执行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
  您提出的“石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执行标准,不再执行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议,对于规范和强化该类项目环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与我部现行管理思路和要求一致。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将把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的科学性作为重点关注内容,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导则内容,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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