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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02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10-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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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国城市电磁辐射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公众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关心这些设施、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电磁辐射项目监管力度、完善电磁辐射安全风险的预防和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已不能满足当前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求,我部已于2019年8月将其废止,并启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前期工作。为规范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及环境监管等工作,我部近年来已制定发布《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39220-20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广播电视》(HJ1112-2020)、《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等标准。后续,我部将继续完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已完成多项包括电磁辐射限值、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在内的国标、行标及团标的研制工作,同时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引导生产厂家规范有序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加强无线电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电磁辐射要求、测试方法相关标准的体系化研究和制定工作,为电磁辐射安全监管提供支撑。
  二、关于加大电磁辐射项目监管力度
  目前,我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满足环境质量标准。
  在实施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也严格要求台站设置使用人提供选址前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从而规范无线电台的有序设置使用。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及使用,加强无线电台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关于完善电磁辐射安全风险的预防和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公众环境保护需求和各行业无线电应用实际及未来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预防或者减轻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我部将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时考虑明确此类要求。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大型无线电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在台址布局规划时,应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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