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54号建议的答复
李树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国家层面加大对玉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财政部持续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一、相关工作情况
(一)明确关闭搬迁养殖场户补偿的要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支持。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相关自有资金,实施禁养区补偿等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94.5亿元,其中下达云南省59.75亿,体现了中央财政对云南省等生态功能区的大力支持。
(三)依法规范管理禁养区划定。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2019年9月,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依法规范管理禁养区划定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并尽快印发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各省(区、市)超划禁养区共涉及1846个县市区,均已于今年2月底前全部印发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超划整改率100%。共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4万个、面积12.9万平方公里。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建议对促进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依法规范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完善禁养区生态补偿政策措施。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监督指导各地依法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大对异地重建养殖场的生产指导帮扶力度,督促地方依法落实关闭搬迁补偿。二是落实畜禽养殖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健全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生态补偿机制,指导地方统筹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禁养区补偿等工作,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