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夯实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一体化建设,促区域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工作,2020年8月,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同志在上海调研时提出,要做到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协作优势,加快打造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高水平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足和短板。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监测立法、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统一监测标准等建议针对性强,对推进长三角乃至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长三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情况
生态环境部完成长三角区域国家空气、地表水、土壤、海洋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设置国控空气城市站252个,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设置地表水国控断面620个,实现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湖库、水功能区等重点水体全覆盖;建有国控水质自动站393个,正开展82个长江经济带跨界水质自动站建设,推动实现省市县跨界断面全覆盖;设置土壤监测点位523个,实现重点风险源全覆盖;设置海洋监测点位326个,实现近岸和近海全覆盖。此外,水利部门在长三角区域建设各类水文测站1.5万余处,开展水位、流量、水质、地下水、水生态监测。
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立法
为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化建设,生态环境部研究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已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在监测质量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共享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的内涵与外延,完善监测管理体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监测与评估,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加大对擅自移动监测点位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
三、关于完善长三角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协作机制
生态环境部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长三角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实现7-10天的预报能力,7天过程预报准确率达90%以上,污染程度准确率达80%以上。为加强区域会商一体化协作,建立了全国空气质量半月例行预报会商、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等三种形式相结合的预报业务会商制度,并与中国气象局建立了常态化联合会商机制。此外,还在长三角区域设置“华东区域环境监测质量质控中心”“华东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国家二噁英监测中心华东分中心”“近岸海域监测中心站和黄海南站”“核与辐射监测区域中心”等多个国家级监测和质控平台(基地),正在开展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质控与应急平台(一期)建设,为高质量完成国家网监测任务、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关于加强长三角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一是及时发布和共享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发布国控空气城市站监测数据,建立长三角区域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每月向地方通报水质异常情况。
二是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通过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平台建设,实现监测数据上报、审核和分析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方案》研究,明确“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基本思路。
三是加强部门间监测信息共享。与中国气象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合作、信息共享。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生态环境厅(局)共同建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开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五、关于逐步统一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2017年以来,已发布189项监测类标准规范,有力支撑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加快梳理海洋、地下水等新转隶职能标准,推进监测标准统一。修订《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标准。积极协调中编办,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与水利部门间职责,规定水利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应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标准规范。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不断完善长三角生态环境监测区域协作机制,有力支撑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重点任务,推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生态环境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立法进程。配合司法部,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加快构建现代化监测管理制度,做到科学监测、精准监测、依法监测,逐步构建独立、科学、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二是继续完善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协作机制。继续发挥好华东区域环境监测质量质控中心、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等区域监测业务中心职能,做强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监督管理局所属监测机构能力,总结一体化协作经验,不断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提高一体化协作水平。
三是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出台《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方案》,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打破要素间、上下级监测信息的碎片化、孤岛化,努力实现跨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融合互通,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采集汇聚、综合分析、共享开放机制,有效支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
四是持续推动监测标准规范统一。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立法,明确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加强部内及部际沟通协调,对不同部门发布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进行梳理,推动“统一标准”的实施和落实。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