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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17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10-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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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近年来,我们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了大量工作,其中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在依法防止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提醒敦促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维修,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您的建议,在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方面我们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动车检验放管服改革措施
  2014年,我部配合公安部试行对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于上线检测。2018年,我部配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进营运车辆三检合一,施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近期,我们配合公安部研究出台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相关政策,将6年以内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全部纳入免检范围,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一检调整为每两年一检。
  二、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2016年,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严格规范排放检验,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检验信息联网等方面指导各地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自2018年起,我部连续三年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地方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地方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质量。2019年,各地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1161.83万辆次、发现42.64万辆次超标,入户检查60.65万辆次、发现5.91万辆次超标。
  三、指导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标准实施工作
  2018年,我部修订出台《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两项标准,提出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排放相关数据的车辆可免于上线检测。针对部分地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专家开展标准解读培训等工作,纠正标准实施中存在的误区,指导在实际检验中优化流程,缩短时间。
  四、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2020年6月,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在全国深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I/M制度重要意义,落实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治理主体责任,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
  五、规范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
  2017年5月,我部发布《关于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2017年7月,我部印发《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明确遥感监测的测量方法与限值要求。2017年8月,我部印发《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联网规范(试行)》,指导各地开展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的优化调整工作,推进压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责任,加快研究现代化、智能化机动车监管体系,强化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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