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65号建议的答复
胡季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乡村环保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按照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基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基层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和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但与生态环境形势与任务相比,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人员力量不足、能力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您提出的“落实乡镇环保专职人员的待遇和编制”“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将乡镇环保人员纳入区、县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管理,不断充实基层环保力量”“加强村级环保队伍建设”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值得参考借鉴。
多年来我部持续推进基层生态环境机构能力建设,多次开展专项调研,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先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对基层环保人员的引进培养;制定出台《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并加强了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一批有地方特色的乡镇生态环境机构能力建设指导性文件。例如,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基层环保所(分局)建设规范》等文件,推进基层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同时大力推进以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为主要内容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2018年该项目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四川省成都市出台《关于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形成全覆盖、网络化的环境保护三级监管体系网络”,机构编制部门据此大幅增加了基层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单位编制,并要求新增编制的60%用于乡镇生态环保执法岗位;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乡镇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界定和加强乡镇政府生态环保职能,对任务重的乡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
近几年,根据中央改革精神,我部配合中办、国办制定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等要求。同时,积极指导地方在推进机构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不断加强乡镇生态环境机构能力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就建立健全乡镇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河北省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在全省191个县(市、区)的2293个乡(镇、街道)全部成立环保所,并做到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施和基本装备到位;安徽省在全省16个市成立了1001个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核定专职环保岗位编制2496名,使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网格化、全覆盖落到实处;上海、福建落实乡镇生态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和生态环境专职干部,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广西、湖南、四川在乡镇统一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业务指导,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将431项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其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4项职权。
由于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乡镇生态环保专职人员、待遇等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指导地方持续加强乡镇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资待遇,加强人员培训,增强装备保障,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