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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29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10-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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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杭州湾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生态带的有机组成部分,杭州湾地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对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落实,推动上海、浙江等沿海省(区、市)开展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浙江省继续推进《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4个市级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制定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等三大行动;2020年二季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点位比例56%,同比增加50个百分点;上半年13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均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氮磷浓度进一步降低。上海市持续推进《上海市长江口及杭州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核发总氮控制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918张;在杭州湾水域、长江上海段等水域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约2000万尾(只);2020年二季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点位比例20%,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上半年入海河流监测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监测体系建设情况。为做好“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筹布局,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4月印发了《“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方案》,并据此组织开展了2020 年相关任务监测。生态环境系统在环杭州湾区域共设置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国控点位231个,近岸海域海洋沉积物质量监测点位95个,典型海湾生态系统状况监测点位14个,统筹做好监测点位布设与入海河流断面、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衔接。此外,将环杭州湾作为重点关注区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大陆自然海岸线变化、围填海开发利用活动、赤潮发生情况等遥感巡查监测,组织在舟山海域开展海滩垃圾和海源海洋垃圾监测等。

  二、关于加强统筹规划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开展长江口和杭州湾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强化入海河流及沿海城市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陆域入海污染”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将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重点整治包括杭州湾在内的河口海湾污染。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科院启动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把强化包括杭州湾在内的河口海湾整治摆在重要位置,从产业布局、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研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河口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提出了杭州湾生态环境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全力做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着力做好《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印发、实施等工作,做到“美丽陆域”与“美丽海湾”的统筹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与海洋污染防治的统筹推进。

  此外,在总结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工作模式和经验基础上,我们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和主线,启动了“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上海市作为4个试点城市之一,以杭州湾北段、长江口及邻近海域为重点治理单元,深入调研分析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境内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全部消除劣V类、直排海城镇污水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等目标。浙江等其他沿海省(区、市)规划要点编制工作也已初步完成。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扎实开展规划编制各项工作,积极谋划用一到三个五年规划的时间,将包括杭州湾在内的全国大小不同的海湾都建设成“美丽海湾”,为建设美丽海洋和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三、关于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及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问题

  发展改革委提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创新完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全面建立长江经济带“1+3”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二是开展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三是推进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沿江省市认真做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项工作,力争早日颁布实施《长江保护法》,健全完善共抓大保护体制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科技部高度重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在东海海域开展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科学决策支撑。下一步,科技部将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渠道,进一步支持杭州湾等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科技攻关,重点开展污染机理和防控技术研究,促进污染海域环境优化调控和高效整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提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先后对在新安江等流域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鼓励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目前,已安排奖补资金180亿元。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并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相关地区予以直接补偿。2020年,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上缴和预算管理等规定。财政部积极推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力争于“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推动形成制度体系完备、交易活跃、监管有力、公开透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此外,在财税制度改革创新方面,为支持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国家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向排污单位征收税费、奖励减排,并对从事污染防治等活动的企业给予优惠。一系列政策安排体现了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和组织实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部坚持陆海统筹开展污染治理,组织修订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下一步,将继续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持续减少长江流域及杭州湾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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