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从法律层面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主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武警部队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涉海各部委“三定方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法律依据、职责范围、执法体制、执法方式等方面发生或面临重大的调整、转型。代表们提出的“从法律层面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主体的建议”,对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有关中央层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
在中央层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国海警局与其他涉海部门职责分工及协作配合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海警局主要负责生态环境部审查批准环评报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活动等执法检查和处罚,协调指导地方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转隶以来,中国海警局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职责,与生态环境部签订执法协作办法,联合相关部委部署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破坏珊瑚礁、盗采海砂、破坏海岸线、非法倾废等问题,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有关地方层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情况
在地方层面,正如代表们所言,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有海警局、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目前沿海省(区、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存在三种方式:一是委托或授权省内其他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均明确在生态环境部门,但海上执法人员和船舶均划转到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且至今相关执法人员和船舶仍未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暂时委托或授权省内其他执法队伍开展执法。二是单独成立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广东成立省直属海上综合执法队伍,福建在海洋与渔业局下设海洋渔业综合执法队伍,在“三定”方案或部门职责中明确由其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三是委托海警局开展执法。辽宁、河北、上海原有的海监执法力量均在机构改革中缩编为农业农村厅(局)或自然资源厅(局)下属的处级单位,执法人员和船舶分流,难以支撑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由于缺少地方海上执法力量,上述省市生态环境厅(局)与所在地海警局签署委托协议,由其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执法。
三、有关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相关条款
201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根据人大常委会要求,我部于2019年正式启动法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围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题研究。其中,设立了“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体制”专题,对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存在的短板困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模式进行深入梳理和研究。代表们提出的“由法律明确海警队伍或沿海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职责”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相契合。在后续修订工作中,将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厘清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职责边界,构建职责明晰、分工协作、规范高效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制,并对具体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同时,中国海警局根据中央军委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工作安排,正抓紧推进海警立法工作,拟在立法中明确中国海警局职责和权限。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和中国海警局将加强协作,继续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海警法的衔接。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