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637号建议的答复
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办理。我们总体赞同您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十四五”期间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对外承诺的制度保障,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有助于丰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十四五”期间,在继续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控制的基础上,我们支持和鼓励部分地方和重点行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奠定基础。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分析研判我国碳排放规律和碳排放总量可能区间,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总体设计方案,健全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夯实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同时,我们将研究制定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气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关于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的指导意见
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是落实习近平主席对外承诺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创新性政策工具,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助推作用。当前,实现新的达峰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组成单位,加快研究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在“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全面部署开展达峰行动,积极推进地方、部门和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转型,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确保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关于推动地方和重点行业开展达峰行动
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推动地方和重点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的相关建议。地方和行业部门是开展达峰行动的重要实施主体。下一步,我们将通过部署开展达峰行动,加强与地方、部门、行业沟通协调,统筹推进达峰目标落实。指导和促进各方面主动作为,推动将达峰目标切实融入战略规划,推动各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将达峰目标切实融入战略规划,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达峰工作,按时限要求提出符合达峰总体目标的达峰目标年,制定并落实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制定达峰方案,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部门制定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同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科技、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考核监督,在“十四五”末等关键时间节点,对达峰行动进展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及时调整强化政策措施,持续推动达峰相关政策落实。
四、关于多渠道保障达峰行动的资金供给
“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探索通过气候投融资等多渠道措施,保障达峰行动的资金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在顶层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为推动金融系统对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目标做出系统性响应创造了条件。2019年8月,我们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推动成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为气候投融资领域信息交流、产融对接和国际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2020年1月,国办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和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在中央财政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财政部通过多项资金渠道推动钢铁煤炭去产能、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广应用新能源等相关工作,制定出台一系列低碳发展税收政策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机制。在气候投融资标准方面,人民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下研究中欧绿色金融标准,正在制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包含气候投融资相关内容。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促进形成气候投融资政策合力,创建有利于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的政策环境。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积极配合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相关工作支持。二是推动气候投融资助力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施,努力在金融、投资等方面对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形成强有力支持。三是支持气候投融资的机制、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快启动第一批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如气候债券等气候投融资产品的试点和推广。四是不断深化气候投融资领域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多边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及其他国际资金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