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宝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营企业环保升级支持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要求,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做好监督与帮扶,大力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相关生态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加大对民营企业补贴支持力度
近年来,为支持各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多项资金渠道安排补贴资金,用于推动钢铁煤炭去产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应用等工作。中央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下达使用,支持对象涵盖广大民营企业。2020年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均纳入储备库管理范围。4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入库指南对地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予以规范和指导,要求地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申报可操作、易执行。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环境治理资金困难与需求,研究细化补贴政策,增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二、关于有针对性减免税费
我国自2018年1月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对纳税人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一定标准的按比例减征,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税。为支持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4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一定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允许按投资额的10%抵免等。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基于排放水平和环境绩效的差别化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使注重绿色发展的企业享受到政策实惠。
三、关于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稳妥地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满足绿色产业投融资需求。在推进绿色金融过程中,始终将民营企业环保融资问题作为关注重点,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力度,引导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环保技术改造和设备购进等资金需求,多措并举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绿色发展能力。近年来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实施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国绿色信贷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绿色债券发行主体更加多元化,绿色企业债发行量大幅增加。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落实相关金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绿色环保领域的支持,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
四、关于出台统一的环保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基础性作用,是推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工具。近年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0年5月,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140项,其中有203项强制性标准,包括17项环境质量标准,186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还包括1231项环境监测类标准,42项环境基础标准,648项环境管理规范,16项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同时,随着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各地对于精准治污的要求不断提高,这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环境质量目标制修订地方标准。环境保护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共同构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环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我国已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4项,26个省份制定发布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6项,其中10个省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出台了28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我部组织制定发布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提出了地方流域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与技术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提高标准规范性科学性,分领域出台地方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与规范。
五、关于降低环境标准升级频率
为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标准约束引导作用,督促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我部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提高生态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更好适应,一是严格坚持科学研究、专业论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因素,有效防止标准脱离实际和不可操作;二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函、座谈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商会协会等的意见,充分考虑企业的关切和诉求,将企业意见作为标准制修订的重要参考;三是为企业留出适应时间,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于2019年5月发布,要求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起实施,为企业升级改造预留一年多时间;四是在出台标准规范的同时,发布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相关规范及指南,例如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帮助企业克服技术障碍;五是做好对各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求各地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标准,反对不切实际的加码提速;六是加强宣传,针对企业对相关信息和政策标准掌握不及时等实际问题,制定了《关于强化帮企治污和政策宣传的工作方案》,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将新政策新标准通过多种媒介及时发布更新。近期我部印发实施《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防止标准修订过严过频或限值过高过严。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持科学治污的原则,不断优化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加强现有标准的实施力度,同时推进地方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关于积极开展环保帮扶
我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联合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治理困难、提升环境服务保障水平、强化科技支撑等多项重点举措。疫情发生后,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保“市场主体”作为重要任务,制定实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准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我部坚持统筹做好监督与帮扶,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实施差别化执法监管。对污染排放量小、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免除现场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并现场指导企业整改,对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帮扶指导。坚决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合法企业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2019年7月,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启用,针对重点地区和行业开设技术帮扶专栏专区,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水平,将依法依规监管和积极主动帮扶有机结合起来,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帮扶,引导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绿色发展,共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