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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67号建议的答复

2020-08-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8-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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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已实施二十余年,在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行业分工的细化,近年来,我部针对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高、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不足的行业,启动了一批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逐步构建起了以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目前,现行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达到63项,涉及的行业覆盖了我国固定源废水排放量的85%以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90%以上、五种常见重金属和挥发酚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量的95%以上,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与国际相当。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更能精准聚焦行业污染问题,提出符合行业特性的污染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控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虽然大部分行业可通过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但是,少数行业,尤其是一些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仍需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化学品的使用,新兴污染物不断出现,GB 8978覆盖的污染物项目和控制要求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为此,我部启动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修改单编制工作,拟补充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缺少但生态环境保护急需的相关污染物项目和控制要求,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为推动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实现分区、分类、分级的精细化管控要求,解决区域范围内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我部指导各地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96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28项为流域排放标准,将排放管控要求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挂钩,较好地体现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理念。为引导、规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我部制定发布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2020),详细规定了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方法路径和技术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依托成熟可行的治理技术,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限值;充分发挥标准实施评估的诊断作用,广泛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确保生态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同时,及时制修订与标准相配套的环境监测方法与管理规范,为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提供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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