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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91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10-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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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VOCs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启动VOCs污染防治,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VOCs排放总量下降10%,并提出一系列VOCs减排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我部相继发布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对VOCs相关行业按产品制造类和使用类实行排污许可的差别化管理,组织重点区域城市开展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工作,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对部分行业和领域VOCs进行了尝试性调查,为做好VOCs排放总量控制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部正在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作为“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将VOCs作为重要管控因子,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全面推进VOCs减排。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谋划“十四五”时期的VOCs治理工作,探索与排污许可的制度衔接,落实企业总量控制要求,有效推动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有关VOCs含量限值和排放标准体系
  为大力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强化源头控制,2020年,我部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将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陆续实施。2020年6月,我部印发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鼓励、推广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积极进行部署和宣传,部分省市发出“给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督促企业实施源头替代。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VOCs相关排放标准制修订,2019年,我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建立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抓紧研究制修订一批涉VOCs排放控制标准,包括农药、铸造、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包装印刷等工业行业和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好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产品开发和推广,着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VOCs排放。同时,我部将进一步做好涉VOCs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支持和指导重点区域制定区域一体化限值或排放标准,促进区域协同控制。
  三、有关VOCs监测和治理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近年来,我部针对VOCs的排放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监测方法体系,出台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16项VOCs监测相关的标准规范,在研标准10项,覆盖苯系物、卤代烃、烃类、含氧有机物等主要VOCs种类。为规范和指导排污企业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进一步强化全国VOCs监测工作,我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为加强VOCs监测和防治科技攻关,“十三五”期间,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中做了系统部署。针对VOCs监测,重点支持了高端监测仪器研制和移动污染源排放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研制便携式车载VOCs质谱仪等。针对VOCs排放控制,重点支持了化工、涂装、印刷等典型行业VOCs控制及替代技术与装备、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排放快速监测技术与控制技术研究等,突破了环保型水基油墨开发与绿色印刷技术、无溶剂胶粘剂与复合工艺装备技术和包装印刷行业末端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开发了符合欧盟环保要求的轨道车辆、钢管、合成革的水性涂层和防腐涂层材料等。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2017年8月,我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2019年4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7月,配合发展改革委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并于2020年5月开展第二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遴选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推进VOCs监测、治理技术和装备研究,加大相关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继续推进第三方治理运营模式,强化对第三方监测、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VOCs监测治理的市场化运行,带动环保产业加速发展。
  四、有关VOCs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诚如您所说,环境保护税是促进企业污染治理和弥补环境外部性的长效经济手段,但由于VOCs排放源复杂、分散,在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过程中暂未将其纳入。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探索排污许可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衔接,现有排污许可证信息及执行报告等材料已实现实时传送至税务征收信息系统,同时,正在开展VOCs监测、计算方法等研究,支撑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
  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衔接,推动将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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