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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61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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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二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钢铁行业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国一氧化碳排放及控制情况
  一氧化碳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项基本控制污染物项目之一,其排放来源广泛,几乎所有的燃烧装置都会产生一氧化碳,包括锅炉、加热炉、烧结炉、焦炉等。区域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高低与燃烧装置的数量和规模、燃烧装置的燃烧效率、高浓度一氧化碳气体放散率等密切相关。
  一氧化碳毒性不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4毫克/立方米,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一氧化碳接触限值为15-3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放浓度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的关系,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可允许在几千毫克/立方米,考虑到目前燃烧装置燃烧效率普遍较高,企业基本都可满足要求,因此,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不对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作出具体规定。从发达国家来看,也很少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一氧化碳排放浓度限值。
  就钢铁企业而言,一氧化碳产生量大、排放源多,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烧结机、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石灰窑、自备电厂等燃烧过程中煤、焦炭、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焦炉煤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排放;二是高炉炉顶均压放散和休风放散、炼钢一次烟气、轧钢加热炉反吹煤气、炼焦焦炉和干熄焦等生产过程排放;三是富裕煤气放散排放。其中,烧结机头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几千毫克/立方米左右。
  为控制一氧化碳排放,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控制烧结机生产稳定性、采用烧结烟气循环技术等,减少烧结工序一氧化碳产生量;二是提高焦炉燃烧室煤气燃烧效率、控制进入干熄炉的空气量,减少焦炉烟气和干熄焦烟气一氧化碳产生量;三是回收高炉炉顶均压放散煤气和休风放散煤气,建设煤气柜和增加煤气缓冲用户,实现富裕煤气全部回收利用,控制热风炉空燃比在合理范围内等,减少高炉工序一氧化碳排放;四是提高转炉煤气回收量,减少煤气放散,并在转炉一次烟气排放口增设燃烧器,确保一氧化碳充分燃烧,回收利用轧钢加热炉反吹煤气,减少炼钢和轧钢工序一氧化碳排放。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我国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超标城市较少,主要集中在唐山、邯郸、安阳等钢铁企业密集的地区。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加大对钢铁企业一氧化碳综合治理,一氧化碳超标天数大幅下降,唐山、邯郸、安阳一氧化碳超标天数由2015年的12天、11天、22天均下降至1天,但钢铁企业周边监测点位一氧化碳仍有超标情况,因此加大重点地区钢铁企业一氧化碳排放控制对改善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针对一氧化碳超标地区、主要排放环节等,我部一方面将会同重点省份开展一氧化碳控制指标项的必要性和相关限值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针对钢铁行业一氧化碳排放控制,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和控制技术路线。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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