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需明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数额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近24年没有大的调整,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我部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建议稿草案,近期拟按程序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目前的修改建议稿,将细化法律责任、完善处罚机制作为修订重点之一,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比较全面的修订。
您所提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我部完全赞成,已在修改建议稿中吸收采纳。具体表述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四)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下一步,我部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积极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力争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尽快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明确的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