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月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督促指导各地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短板。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推进力度。
一、关于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
(一)强化县域统筹规划实施。指导各地按照《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以县为单元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时序、资金保障等,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鼓励整县或集中连片统筹实施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提高治理效率。
(二)将污水治理与改厕统筹推进。出台《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厕所革命,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三)将污水治理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鼓励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利用农户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二、关于引导各方资金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一)加大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中央统筹考虑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地方各级政府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2019年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38亿元,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拓宽社会资金筹措渠道。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研究拓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筹措渠道。出台《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完善“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PPP制度体系,强化对PPP项目规范实施的制度支撑,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出台鼓励政策性银行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建造政策,支持开发银行、农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对污水处理设施建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三、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导
(一)制定设施排放标准。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指导各地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目前全国30个省份均已制修订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二)总结推广技术模式。立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实际,考虑区域差异,分类总结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手册》,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指导各地根据地形地势、气候条件、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与模式,避免简单套用城市污水治理技术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各地落实好现有资金保障政策,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支撑。一是组织各地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统筹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村庄,科学合理确定“十四五”目标任务,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短板。二是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在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示范,指导各地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规范项目立项和建设管理,强化设施运行管护和环境监管,着力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三是完善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对农村生活污水在内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好地方政府债券作用,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