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24号(资源环境类234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裕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的判定规则是,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但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是精准识别危险废物的重要手段,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部及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在完善《名录》和优化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等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并动态修订《名录》。1998年,我部首次颁布实施《名录》(1998版),《名录》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2008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名录》(2008版),进一步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支撑作用;2016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修订发布《名录》(2016版),首次采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并提出动态修订的原则,以此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和精细化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随着国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我部于2007年制定完善了危险特性鉴别体系,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毒性物质含量6种鉴别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三是组织执法培训,强化执法力度。我部每年组织举办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邀请相关专家针对《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并对常见的固体废物属性问题进行讲解,提高执法过程的可操作性。此外,我部组织开展“清废行动”,重点围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部署工作;公安部门加强部署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及相关部门将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我部已启动《名录》修订工作,将广泛听取各行业专家与企业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危险废物界定标准。最新的《名录》修订草案中拟将“利用生物技术合成的氨基酸、维生素、他汀类、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从“生物药品制造产生的培养基危险废物”中去除;同时,将“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底渣和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列入豁免清单。
二是进一步完善鉴别管理体系。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属性认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我部正在组织修订《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下一步还将修订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等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此外,我部正在研究起草《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规范条件》,通过发布鉴别行业规范条件、实施行业自律的模式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管理。
三是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地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以及《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等培训,提升精准化执法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打击查处力度,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制定微生物菌渣利用处置技术规范,合理利用处置微生物菌渣。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