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珍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区域性危废固废处理处置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是当前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对保障人体健康、降低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工作。
一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科学评估利用处置能力需求缺口。完善并推广应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登记数据,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初步建立18万余家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清单。指导各地科学评估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我部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环保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保障稳定运行。截止2018年底,全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数量近3100家,比2011年增长约93%。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超过9000万吨/年,比2011年增长约233%。
三是建立部门和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我部积极推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与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推动相邻区域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目前,已有多个省份间就危险废物转移等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危险废物处置难等问题。
你们提出的“加快推进以危废固废产生中心,建设处理处置中心,解决区域性危废固废处理难问题”等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部将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下一步,我部将从下面几方面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一是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在政策、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保障。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企业集团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二是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在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试点,针对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开展定向“点对点”利用。积极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通过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运行电子联单等方式,促进危险废物利用活动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三是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补足的地区,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通过开展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和提高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淘汰工艺落后和无法通过提标改造达标的设施,倒逼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逐步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比例。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法规支撑。将在积极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修订工作,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不断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