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27号(资源环境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江桂斌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化学品科学分类体系,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化学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危害事件,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制度,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实施专项管理。
我部高度重视化学品环境管理,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颁布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生产和进口对环境和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二是开展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严格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化学品领域相关公约,限制或淘汰了一批公约管制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格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符合国际公约履约要求。三是开展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2017年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通过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实行限制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四是积极推动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条例》在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和分析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主要制度,包括:环境风险评估、基本信息报告、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和禁止化学物质名录、化学物质进出口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你们提出的多项意见建议《条例》中已有考虑。
一是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环境市场准入制度”。《条例》将继续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同时,拟建立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对于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将禁止其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将不予登记。上述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和落实了你们提到的“化学品环境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完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条例》拟将经环境风险评估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化学物质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通过采取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限制用途、限制产品中的含量等措施预防和降低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必要时列入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或禁止化学物质名录,体现了你们提出的化学品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明确部门分工。在推动《条例》制定的同时,我部已启动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此外,《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条例》将公众知情作为管理原则之一,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每年在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名称、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含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目前我们已完成《条例》征求意见工作,正按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我部将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加快推进《条例》的制定工作,争取尽快颁布实施。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