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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6号(资源环境类01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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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治理体系有待完善、能源清洁化利用水平低、“散乱污”企业问题突出、产业结构与布局亟待调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是我们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你们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了充分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措施明确、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们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部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你们的提案建议,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通过指标分解、预警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不断压实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出台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有效削减工业源污染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清洁取暖财政经济政策支持,清洁取暖工作推进顺利。对于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实施鼓励绿色运输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环保民生监测制度等建议,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关于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等建议,我部将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抓紧研究。

  一、关于抓紧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清单

  落实各方责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保障。我部加快制定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分解、细化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将45项配套措施落实到各部门并明确完成时限,我部定期向各有关部门调度进展情况,敦促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目标,按照清单制、台账式方式,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城市,并明确工程措施和完成时限,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中央编办、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清单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落实一岗双责,督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健全责任体系,督促地方切实落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层层抓好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关于大力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三年行动计划》将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我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加快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大天然气保供力度。2018年以来,发展改革委联合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国内天然气增储上产,构建多元稳定进口体系,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大储气调峰能力建设,切实做到新增气量向清洁取暖重点地区倾斜。2018年国内生产天然气1590亿立方米,同比新增7.4%;互联互通重点工程项目全部按期投产;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已建成实际储气能力139.5亿立方米;全年新增天然气资源供应量的50%以上、供暖季新增资源供应量的70%以上,安排到北方清洁取暖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能源局印发《中长期油气网管规划》,协调推进管网、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项目核准审批,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平开放。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现场督查,压实各方责任。

  二是深入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坚持统筹协调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多元施策,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科学有序安排散煤治理任务。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完成散煤治理任务480万户以上。我部配合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累积下达补助资金300多亿元,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除北京外)和汾渭平原全覆盖,全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是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推进重点区域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指导地方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四是加强清洁取暖政策扶持。2017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意见》,明确通过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完善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制度,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等,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2018年5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同时明确对城乡低收入人群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2019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致密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开采利用,自2019年起,实施“多增多补”“冬增冬补”。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指导各地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基础上,坚定不移推进散煤治理;实施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建立完善清洁取暖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后老百姓“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三、关于加大重点区域“散乱污”企业治理力度

  “散乱污”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利润”的“黑色”经济,近年来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在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同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完成新一轮排查工作,实行“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经验向全国范围推广,指导各地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类实施分类处置,督促重点区域率先完成。

  二是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10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18年底,8.1亿千瓦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按照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原则,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指导各地全面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重点地区率先完成。

  三是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各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538.8亿元,同比增加15%,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妥善解决包括“散乱污”企业整治等职工安置问题。各地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台了引导“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激励,加强职工再就业培训,为企业提供转型指导,严打违法典型,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平稳有序开展。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指导地方加快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配合财政部等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督促西部省份完成剩余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大力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工业源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减少,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实施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一)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811亿元,同比增长12.5%。全国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快推进,初步形成覆盖流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等重点领域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格局。积极支持山东、安徽等地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给予补偿,空气质量恶化的设区市上缴补偿资金。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

  (二)实施鼓励绿色运输的政策措施。一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乘用车车船税由按辆定额征税改为按排气量分档征税,提高大排量汽车适用税额幅度,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二是有序推进铁路货运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目前,国铁集装箱、零散货物,整车高附加值、小批量货物运输价格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整车大宗货物运输,按照与公路货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原则基本理顺了运价水平,建立运价浮动机制。铁路运输企业可在政策范围内,根据运力、市场等因素灵活调整运价水平,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力资源利用率和铁路货运竞争力。三是推动到港船舶使用岸电。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出主要港口岸电供应目标任务。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与推广使用。

  (三)研究开展环保民生监测。我部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执行的过程中保障民生需求。在制定政策时,到基层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持续深化信息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用更加通俗易懂又接地气的方式宣传政策、解读文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散煤治理不仅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在推进散煤治理过程中,不断建立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39个城市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开展调查走访,对涉及供暖保障方面的信访投诉、网络舆情等信息,第一时间派工作组现场核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督促解决,在积极推进散煤治理的同时,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双赢。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扩大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范围,总结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优化调整,研究制定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到港船舶使用岸电等的支持政策,推动发展绿色运输;研究建立完善环保民生监测制度,及时分析研判政策措施对民生的影响,营造安全稳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社会环境。

  五、关于加强环境空气监测与质控能力建设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四大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的要求。我部深入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专业实验室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计量院)于2018年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构建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

  二是编制《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建设方案(初稿)》,正在组织开展5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混合气体标准样品等60项实物标准研究。

  三是编制《环境监测规范验证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立项、开题、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和评估等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并对目前标准验证方式和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是在现有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的基础上,对相关空气监测仪器检测场地进行扩建,持续开展相关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SO2、NO2、O3、CO)监测仪的适用性检测工作,并陆续开展VOCs等污染物专用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强环境空气监测与质控能力建设。深化与计量院合作,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持续跟踪最新监测技术、方法进展和仪器发展,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开展规范化验证,形成多领域、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实验场地的扩建,进一步拓展检测范围,开展典型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的环境空气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不断增强相关监测规范的验证能力。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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