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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4号(资源环境类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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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宜盲目要求火电厂开展‘白色烟羽’治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地方指导正确认识“白色烟羽”

  “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2011年,我部修订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加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电厂污染减排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推进燃煤电厂污染深度治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4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装机容量8.1亿千瓦,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燃煤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大幅削减,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煤电机组绝大部分采用湿法脱硫工艺,脱硫塔出口烟气为饱和或接近饱和状态的湿烟气,烟气温度一般在45-52℃。湿烟气经烟囱排放到大气中,由于环境空气温度较低,烟气冷凝及凝结后,形成大量凝结水滴对光线产生折射、散射,视觉上形成“白色烟羽”。在全面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后,低低温电除尘、复合塔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等超低排放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常规污染物有效控制,同时对三氧化硫等非常规污染物也有很好协同去除效果,排放的“白色烟羽”成分以水雾为主,污染物浓度较低。

  我们赞同您提出关于加强对地方指导,正确认识“白色烟羽”的建议。对于燃煤电厂烟羽治理,应主要立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开展燃煤电厂“白色烟羽”治理评估工作,系统评价“白色烟羽”治理的环境效果及经济性、稳定性等。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引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白色烟羽”,更加科学有效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二、关于分类指导烟羽治理工作

  部分燃煤电厂由于超低排放改造不到位或燃煤硫分较高等原因,烟囱排放处会形成“有色烟羽”,主要为以三氧化硫/硫酸气溶胶为代表的可凝结颗粒物在浓度较高时形成“蓝色烟羽”等。三氧化硫/硫酸气溶胶的比表面积大,活性强,极易附带重金属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环境中停留时间长,扩散距离远,易与大气中氨等反应生成硫酸盐,是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此外,三氧化硫毒性远高于二氧化硫,对人体健康影响更大。

  我们赞同您提出关于分类指导烟羽治理工作的建议。对于 “蓝色烟羽”,应加大治理力度,有效控制三氧化硫等排放;对以水雾为主的“白色烟羽”,由于主要是消除视觉影响,不宜大规模推进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科学指导地方开展烟羽治理工作。一是适时开展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研究增加三氧化硫等控制指标。二是指导地方在环境敏感区有序开展“白色烟羽”治理试点工作。三是鼓励火电企业自行公开污染监测数据,特别是三氧化硫等非常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三、关于开展三氧化硫等非常规污染物测试和评估

  我部高度重视燃煤电厂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监测技术研究。目前,正在组织开展三氧化硫、氨、可溶性盐等非常规污染物试点监测研究,涉及燃煤电厂、水泥、化工、石油炼化等多个行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监测等成果,加快推进三氧化硫等监测方法和排放标准制修订,为科学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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