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诚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1984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最新修正版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依法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设立专章,对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违法行为的罚则作出了系统性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准保护区的范围、水质目标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准保护区设置的具体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明确了准保护区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提出不允许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 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建设项目管理作出了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会同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持续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2018年指导长江经济带沿江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319个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持续提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二是联合水利部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长江经济带县级、其他省份地级城市水源地进行排查,共发现276个地市1586个水源地存在6251个问题,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成。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同时,全面推进“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环境整治工作。
总体上看,当前法律法规基本能够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列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执法检查有关结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法配套法规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