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23号(资源环境类233号)提案答复的函
赵东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进行减排立法,开展碳排放强制交易工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和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2011年11月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要素完善、运行平稳的地方碳交易市场。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积极开展全国碳市场建设,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和配额管理、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
一、关于做好配套立法工作
我们赞同您关于全国碳市场建设需要有力法律保障的建议。我们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性立法制度安排。2015年12月,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报送《条例》(送审稿),并进入立法审查程序。近期,司法部已就《条例》(修改稿)第二次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研究单位、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我部也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我部将继续配合做好立法审查工作,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二、关于奖惩分明,激发市场活跃程度
我们在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及立法制度设计中,注重发挥奖惩机制作用。在配额分配方法上,我们鼓励企业与行业先进排放水平对标,降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在此过程中,限制低水平产能增长,让技术水平高的企业获得更多配额,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大发展空间。在立法制度设计上,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等市场参与主体违反市场规定的各类情形均设置了清晰的罚则,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落实到位。
碳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和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是为了以较低社会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有效减排,必须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碳市场建设。我部将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要求,在切实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不断提高市场活跃程度,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三、关于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由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定期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独立电网所在省财政部门,并顺序下达目录内项目公司。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部分企业资金申请周期较长,不能及时到位。为此,财政部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2016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9分/千瓦时,同时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完善清洁能源消纳机制。目前,财政部等部门还在积极研究调整现有补贴政策,建立合理有效的长效补贴机制。
四、关于拓宽碳交易市场建设思路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目前,碳市场的工作重心已由试点示范转向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我部将进一步总结梳理现有试点地区碳市场制度设计经验,在保持试点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试点碳市场向全国市场过渡。
同时,我部正在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争取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甘肃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丰富,在全国碳市场平台下更能发挥自身优势。甘肃省还可以围绕全国碳市场建设重点任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做好相关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工作。我部也将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后续工作,加大对甘肃省等西部省区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