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40号(资源环境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孙太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治理污染土壤责任制,实施长效监管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说,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您充分调研全国土壤污染防治情况,从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设、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准入管理、监管机制等多方面提出建议,对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关于完善法律规范支撑体系,强化责任机制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土壤法》明确了“污染担责”的原则,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我部正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会同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形提供认定依据,落实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将土壤污染治理与脱贫工作相结合。如广西河池市在639亩重度污染耕地中探索种桑养蚕的做法,在有效控制农田污染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的同时,农民亩均年收入增加7500元左右。贵州铜仁市将万山区敖寨乡、下溪乡受汞污染的农田农艺调整建设为食用菌种植基地、大棚蔬菜种植基地,辐射带动了近1000多名群众脱贫致富。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推动《土壤法》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关于坚持生态治理,科学修复污染土壤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生态治理。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相关项目,包括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与治理、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农用地安全利用等工作,已支持实施了2440余个项目。
开展全面调查,切断污染源头。2017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原卫生计生委五部委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前,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已圆满收官。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组织完成详查成果集成、报告编制,已于2019年6月底上报国务院。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在稳步推进。 2018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部署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三年排查整治行动,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2018年共排查确定需整治污染源近2000个,相关整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加强技术攻关,推广科学修复。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分批实施了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各省的调研指导,推动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从“十一五”期间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土壤与场地诊断方法与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植物修复技术取得突破,多种土壤重金属钝化技术研发成功。“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后启动了“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分别聚焦我国农业面源及重金属污染农田、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和适用技术等进行科技攻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试点项目调研指导力度,协助地方进行典型案例总结,协助科技部做好重点专项实施,推动自主研发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转化推广。
三、关于建立社会多维共治机制,加快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
2016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的一项内容。《土壤法》明确提出“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近年来,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关于公布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助推土壤污染防治PPP项目落地实施。
我部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要将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环节的方案或报告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均已公开污染地块名录。近期,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法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关于加强对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批
《土十条》明确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土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六十六条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正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坚持底线思维、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原则,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利用效率。
目前,全国30 个省(区、市)(西藏除外)建立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规划许可或土地供应角度,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操作办法,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如有的要求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办理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要求确认属于净地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部分省(区、市)要求,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督促地方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依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推动地方合理安排污染地块及其周边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降低污染地块及其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敏感人群的影响。
五、关于构建土壤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实现智慧管理
2017年,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建立和运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地块信息从国家到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三个部门的完全共享。
贯彻落实《土十条》提出的“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关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初步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已于2018年12月正式上线启动。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共同签订《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进一步推动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农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目标,进一步推进平台各共建部门土壤环境相关数据共享,持续更新和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