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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62号(资源环境类19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9-07-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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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慕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与高检院、公安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制定规章制度,联合办理大案要案,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合力。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000余件。其中,2018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580件,各级检察机关批捕4207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204件,对污染环境犯罪发挥了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特别是跨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您提出的“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侦查取证难,指控犯罪难”“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我们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关于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工作情况

  (一)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我部对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多次联合高检院、公安部开展调研、座谈,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近年来,我部配合最高法、高检院多次修改完善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基层执法办案人员工作中的很多难题和困惑,对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二)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2017年以来,我部联合或配合高检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特别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有力推动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侦办和惩处工作。

  (三)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省际衔接配合机制。

  我部及高检院、公安部积极推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省际衔接配合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区域、流域工作需要,已在建立省际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1省市联合出台《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上海、江苏、安徽、浙江4省市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贵州、重庆、四川、云南4省市出台《关于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重庆(綦江、南川、万盛)、贵州(桐梓)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跨流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检查、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联合处置等方面开展合作联动。针对广东、广西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案件多发的情况,我部推动两省(区)人民政府签订《粤桂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这些省际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解决了查办跨省案件中“侦查取证难,指控犯罪难”的问题,对惩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广西正积极推动建立西江流域环境案件办理协作机制,拟商云南、贵州、广东3省及香港、澳门地区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为西江流域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部及高检院、公安部将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帮助推动西江流域环境案件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

  (四)加大跨省案件督办力度。

  近年来,我部与高检院、公安部通力合作,通过挂牌督办、现场督导督办等方式加强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办案指导。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从严打击、从重处罚,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一是联合现场督办。我部先后联合公安部、高检院对西安市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2起监测数据造假案进行联合现场督办,办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

  二是联合现场督导。2015年来,对湖南汨罗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河北衡水危险废物充当“锅炉油”案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三部门现场督导,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是联合挂牌督办。2015年来,我部牵头对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和南通江心沙农场案、广西来宾市“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等9起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案情,有力推动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加大督办力度的同时,我部不断加强正向激励。2018年,印发《关于表扬安徽、福建、广西等3省(区)环保部门查办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的通报》,高度肯定3省(区)在查办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做法和成效,对3省(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有关建立、完善跨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现有衔接配合机制的贯彻落实。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犯罪。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部将及时与公安部、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衔接协作机制落地生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省际协作机制。梳理总结各地省际衔接配合机制的经验成果,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地方案件办理实际、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跨省衔接配合机制。待各地区省际衔接配合机制运行一段时间后,我部将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我部将支持地方对因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跨省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是继续加大对跨省案件的督办力度。我部将继续联合高检院、公安部,加大对跨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督导督办力度。同时加大正向激励,对重大生态环境案件、挂牌督办案件查办到位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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